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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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28 10:30:11
2018年6月18日傍晚老王(化名)驾驶皮卡车
行驶至下坝农场时遇车辆拥堵
老张(化名)驾驶面包车跟随其后
在此过程中
两人的车辆发生碰擦
老王的车辆后保险杆有擦痕
老张车辆前牌照凹陷
老王下车指称老张追尾
责问其怎么开的车
老张则称系老王
车辆启动后车辆后滑造成
言语冲突中,老张说
“老子车里有行车记录仪
可以喊交警来看”
老王边说
“让我看看你这个‘老子’的行车记录仪”
边走到老张车前
伸手拉扯老张的衣服
要求其下车查看现场
老张从车上下来时
顺手将放置在
车上的一把折叠刀揣入裤袋
二人继续争吵中
老王扬起右手打了老张耳光
双手抓住老张的肩膀用力将其摔倒
并骑坐在老张身上
老张抽出折叠刀刺伤老王左大腿
僵持间案外人小明(化名)
拿走老张的折叠刀
老王也在小明的要求下
从老张的身上站了起来
而老张则一直躺在地上
声称脚已经不能动弹
并拨打电话报警
两人当天到
当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损伤
经诊断
老王的损伤为
左膝关节锐器伤
经法医鉴定损伤为轻微伤
住院治疗14天后出院
支付医疗费7427.60元
老张的损伤为
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
经法医鉴定损伤为九级伤残
另,老张系残疾人
残疾类别为肢体四级残疾
2020年1月老王向法院起诉
要求老张赔偿
各项损失共计30000余元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
老张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不构成侵权
判决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
分析
法院认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从本案事实看,二人最初的争执是因二人各自驾驶的车辆相距较近而发生碰擦引起。老张称行车记录仪能够证明老王的车辆后滑导致碰擦时口称 “老子”固然有错,但这并非老王随后实施拉扯并扇老张耳光等行为的合法理由。从车辆碰擦情况来看,老王的车辆受损程度轻微,老王完全可以通过与老张协商或者报警等正当合法形式解决车辆碰擦事故从而避免本案纠纷发生。老张为肢体残疾人,其身体素质远不如老王,当老王将老张摔倒在地,致老张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后,老王还将老张控制在身下,在这种情况下老张拿出折叠刀刺向老王,致老王轻微伤,依法应当认定老张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老张因实施正当防卫行为致老王损害,不构成侵权,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老王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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