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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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9 10:30:09
我是厂家,处理口罩库存时收了中间人48万,发出10%的货后就不能发货了,口罩和体温枪被扣押。我积极退了22万,剩下26万没力量偿还了,我属于诈骗吗?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不属于诈骗。这里涉及经济纠纷与诈骗罪的区别。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诈骗罪主要看行为人采取欺诈行为的目的是否以欺诈他人钱财为目的,并且要考虑到诈骗行为与合同未实际履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两者有实质性的区别。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的手段骗取或利用受害人的无知而骗取其财物,而经济纠纷则是双方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行为纠纷。双方的核心差异是:诈骗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而经济纠纷主观上并不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手段中,诈骗采取的是欺骗或隐藏事实的手段,而经济纠纷是正当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结合你的提问,你是厂家,资质齐全,厂址固定,工商登记完备,生产设备和货品确实存在,处理一批库存口罩也是正常的商业活动。你收中间人48万后,因为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完全履行,发出10%的货后就不能继续发货。你没有说明口罩和体温枪被扣押的原因,是产品不合格还是其他因素如政府管控导致,所以不多做评述。在此情况下,你既没有失联,也没有跑路,电话常通,人随时能找到,且积极退款22万,虽剩下的26万暂时没有力量偿还,但这不属于诈骗,还请宽心。
望积极主动沟通说明情况,积极组织生产,或可重新达成补充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以挽回双方损失,总之需全力筹措资金,早日退还款项,使得问题得以解决。
人民检察院:
首先,您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基本构成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致使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行为人获得不法利益。行为人在欠有巨额债务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致使数额较大的借款客观上无法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其次,您由于口罩被扣押的客观原因,已经表现出积极还款的主观意愿,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构成诈骗。
借款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要根据其目的、方法和数额等等确定,是否款项还能索要回来,要视情况确定。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债务关系如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是否可予中止执行问题的批复 》:在私人债务案件的处理上,债务人如经查明,确无偿还能力,不但在判决之前应根据实际情况给双方作行得通的调解,即使在判决之后,如查明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时,也可向债权人说明实际情况,由债务人分期给付,或由债权人让免。如债权人仍请继续执行,应嘱其指出可供执行的财产酌情处理。如果您确实没有能力还款,可以向债权人说明实际情况。
最后,在这个疫情特殊时期,希望您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多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尽量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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