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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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0 04:49:15
在司法实务中,很多人将技能与技巧混为一谈,但技能和技巧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技能是最基本的能力,而技巧是在技能的基础上更熟练、巧妙地运用技能的方式、方法。技能是基础、是前提,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但是这些年,有些人宁愿喜欢用技巧,不愿意讲技能,甚至很多人在追求技巧,忽视技能,这是一个本末倒置的认识和做法。
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是从公诉人讯问、辩护人发问被告人开始的,且是一个独立的阶段。目的是通过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使得法庭能够初步了解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态度,对案件事实建立初步印象。
律师要达到发问的目的,是需要一定的技能与技巧的。律师在法庭讯问(发问)被告人环节时精力要高度集中,要通过必要的发问把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以及事实凸显出来,并反驳、澄清公诉人的不当讯问。律师作为辩护人发问的意义在于,通过对被告人的发问是为自己后面的辩护做准备——具体来说是为质证、举证、辩论做好铺垫和引导作用。
一、要有明确的发问目的
律师在向被告人发问的时候,一定要有明确的发问目的,不能刻意体现辩护人的作用,为了发问而发问。一般而言,以下三种情况应当发问被告人:
(1)与后来举证质证中提出的问题、提供的证据有联系,展示辩方对案件事实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2)指出反驳、澄清控方不当的讯问而向被告人发问,通过发问把公诉人讯问中的一些误导甚至一些强加的东西澄清、扭转过来。
(3)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事实和情节通过发问进行强调。
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对适用缓刑的其中条件就是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认罪悔罪;这时,律师可以刻意发问被告人以后是否再会犯罪并取得肯定回答,把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展现给法庭。律师在发问被告人过程中,如果得到了有利于辩护的回答,有时还可以予以强调,并要求法庭记录在案。
二、发问要谨慎,不要随意发问
律师在发问的时候就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考虑到发问的结果是否对辩护有利,如果发问的结果可能对辩护不利时要特别谨慎,在这种情况下宁可不问,也要避免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
在举世瞩目的薄熙来案一审中,其辩护律师有一处发问极为不妥,律师发言说:“王立军的证言给人一种感觉就是开来是因为尼斯房子,尼尔威胁所以才产生11.15案件,实际上不是,尼尔发给薄瓜瓜的邮件他要的是1400万英镑,是一个项目的中介费,与尼斯的房屋无关。”该律师的发问马上引起众多质疑,贺卫方老师就谈到:这是一个重大线索,很可能涉及薄家其他经济犯罪(怎样的一笔交易可以产生如此巨大数额的中介费!),甚至有可能涉及到谷开来杀死尼尔海伍德的真实动机,必须加以深究。如果公诉人就这个线索深究薄熙来,牵出更大的罪名,律师应该到监狱里向自己的当事人忏悔。(详见张凯律师《辉煌审判下的失落辩护(二)薄案律师辩护观察之询问篇》一文)。所以律师发问也得深思熟虑、不可轻率而为。
尤其是当当事人情绪波动或者对同案被告人发问时,要特别小心,不要随意发问。同案被告人之间为了互相推卸责任,在很多时候是不能够从其他同案被告人口中得出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答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尽量避免;毕竟作为律师,同案被告人对你的畏惧以及尊重之心要小于公诉人或者法官,说谎以及抗拒回答的可能性很大,即使为了澄清事实,反驳公诉人或者其他辩护人不当的发问,也要点到为止,把矛盾揭示出来即可,为后面通过举证和质证把有利与自己当事人的事实和证据做好铺垫。
三、发问的问题要简洁明确,不要提复杂的问题
一般而言,在律师发问当事人之前的公诉人讯问已经基本展示了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被告人对于指控犯罪的态度。所以律师的发问在很多时候就是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或者澄清、扭转公诉人不当的讯问。
因此,律师发问要具有针对性,因此,在发问方式上要简单明确,不要提复杂的问题。这一是有助于法庭明确律师发问的目的;二也有利于当事人回答。最好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避免多问多答让法庭不明白到底想在问什么,当事人也不知道如何回答,以便影响辩护的效果。
四、发问要符合辩护人的身份
辩护人向被告人(包括向同案被告人),一定要符合作为辩护人的身份。从发问的语气以及表情要具有亲和力,符合辩护人的身份而不是公诉人,发问的内容是要为被告人辩护服务而不是强化指控。
五、发问要避免重复
为节约庭审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法庭审判时对已经清楚的问题一般是不允许重复发问。有的律师为了显示自己辩护作用,往往对已经清楚的问题还有发问,这一来很容易被法官打断导致尴尬局面;二来也没有意义。如果自己事先想发问的问题已经说清楚了,而需要强化,可以简单归纳和总结表明律师的态度。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可以有意识的重复,达到强化该事实的目的。
对于避免重复发问,其实是很需要技巧的,有时候对于公诉人(或检察官)已经讯问过、但还没问出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时,辩护人该如何应对?
比如笔者在办理的一个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公诉人讯问了老太太(我是老太太的辩护人)在那个时间点做了什么事时,老太太可能由于紧张或其他原因回答得并不全面(而那些没回答出来的案件事实是对其有利的),为了避免因重复发问而被法官制止,我换了一种方式进行了发问,我的问题是:“刚才除了公诉人所说的在这个时间做了这些事之外,你还有没有做过其他事情?”,这样既避免了重复,又提醒了当事人的全面记忆,最终的回答达到了对当事人有利的效果。
六、对控方的不当发问方式要及时提出反对意见
对被告人发问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纠偏和澄清,所以在发现控方不当讯问的时候辩护人要及时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法庭制止,比如控方采用威胁、诱导、欺骗、人身攻击等不当方式,尤其是含有某些提示性答案的诱导式讯问,辩护人应及时提醒法庭予以制止,达到纠偏与澄清的效果。
综上所述,为最大化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发问(讯问)阶段,律师是需要谨言慎行、具备一定的发问技能与技巧的。
链接:
•1.不熟悉游戏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3条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发问。”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是证人出庭申请人,应当由辩护人先发问。
•2.优柔寡断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有些问题公诉人好像都问到了,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就不问了。”
•3.发问无目标
发问一般基于三种情形:一是戳穿虚假证言;二是获取或确认信息;三是揭露证人不诚实品行。发问时应有目标,并通过发问快速有效达到此目标,不要在目标之外耗费时间和精力。
辩护人:被告人,我问你第十五个问题,你家里人愿意代你赔偿吗?
被告人:我不知道,你问我的家里人。
•4.应付性发问
应付性发问,法官最反感。
张三的律师在张三承认参与作案后发问:李四提出抢劫你也去了,是吗?
•5.诱导性发问
诱供骗证,往往适得其反,会害惨当事人。
主犯张三的辩护律师向张三发问:
抢劫银行的犯意不是你提起的是不是?
你当时不想去抢劫,是李四威逼你们去的,是不是?
谁看门、谁撬门、谁砍人、谁抢钱,不是你分工的,是不是?
正准备抢时,你说要解手借机溜了,是不是?
•6.无关性发问
无关性发问表明发问者对案件没有吃透。
辩护人:你刚才说还没有来得及把收钱的事向纪委汇报,也就是说你还没来得及把钱交给纪委,是不是?
被告人:是的。
辩护人:你没把钱交给纪委,但也没把钱存到银行,是不是?
被告人:是的。
辩护人:你没把钱存到银行,那你就是把钱还是放在家里,是不是。
被告人:是的。
审判长:辩护人,你的发问是想表达什么意思?
辩护人:我是想说,被告人是时刻准备把收到的钱上交给纪委的。
审判长:辩护人,你应当问,你把钱及时交给纪委了吗?
•7.威胁性发问
威胁性发问表明发问者底气不足。
公诉人:你以前多次供述是受贿,今天在庭上突然翻供,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有可能撤回起诉,对你的所有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后再起诉。你实事求是地说,张三是不是送了20万现金给你了?
•8.损害人格尊严的发问
辩护人:你是个坐台小姐,你说被告人强奸你,有证据吗?
•9.对发问对象估计不足的发问
李四的律师向李四发问:李四,你们几个人去绑架,是谁提出的?
李四:好汉做事好汉当,是我提出的。
辩护人:是谁提出杀人质的?
李四:也是我提出的,因为人质只认识我一个人,我害怕人质报警。
•10.错误性发问
辩护人:张三在8月30日的下午给了你5万元现金,第二天,也就是9月1日的上午上班时你就交给了纪委,是这样的吗?
•11.开放性发问
辩护人对自己的当事人发问:“案件发生时,你在什么地方?”
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发问。
恰当的问法是:“案件发生时你在不在犯罪现场?”对于这样的发问,被告人只能回答“在犯罪现场”或“不在犯罪现场”。
•12.复合及混乱性发问
辩护人:请告诉法官,当时你站在什么位置及你是否正和一名年轻漂亮的女子交谈,他的名字叫什么是哪个单位的做什么工作,你们谈话的内容是什么?
证人:好的。他叫苏丹红。律师,请再重复一下你的问题好吗?
•13.歧义或多义发问
辩护人:事实上你并不知道被告人是否真的一定在现场而没有离开,是吗?
•14.胡乱发挥
如果对方证人没做明显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证言,原则上就让他过去,不必再追问。胡乱发挥往往是帮对手的忙。
辩护人:证人,你才说被告人手中好像没有刀。那你看到被告人向被害人挥过手吗?
证人:律师,你提醒我了,被告人当时好像是赶时朝被害人的头挥了一下手的,但手中有没有刀我不清楚,但后来我就看到被害人头上流血了。
•15.同证人争论
同证人争论是辩护人没有能力的表现。
辩护人:你说被告人没有做声就是默认,你知道默认是什么意思吗?
证人:默认的意思就是不做声。
辩护人:不做声就一定有什么意思吗?
证人:如果没有意思,为什么不直接拒绝呢?
辩护人:难道不拒绝就一定是同意吗?
证人:不拒绝不是同意那是什么?
•16.允许证人解释他的答案
允许证人解释,可能使辩护人的努力前功尽弃。
辩护人:你要送车给被告人,被告人是怎么考虑的?
证人:“我要送一辆30万元车的给他,他口头上表示不要。但我想,他肯定是觉得车太明显了不方更要。过了几天,他弟弟找我借钱,刚好要借的数额是30万,我想,他肯定是想要现金,而且是以他弟弟的名义,于是我就很爽快的把钱给了他的弟弟,他弟弟还煞有介事地给我打了一个借条,4年时间了,他和他的弟弟从来没有说要还钱的事。
•17.以未经证实的事实为发问前提
辩护人:股权转让给你之后,你是否参与公司的分红?
被告人:股权根本没有转让给我,我不存在参与分红的问题。
•18.纠缠式发问
辩护人:这辆车是你的,没有其他任何人使用过你这辆车,你也没有把车钥匙给任何人,你多次供述说,不知道三把刀是谁放到后备箱里的,我再问你一次,后备箱里的三把刀到底是谁放的,如果不是你放的,难道是刀自己跑上去的?
被告人:反正不是我放的。
辩护人:难道三把刀都不是你放的?
•19.态度暧昧的发问
辩护人:被害人是你姐姐,被告人是你姐夫,你姐姐怀疑你跟你姐夫有关系才发生冲突的,你姐夫将你姐姐打倒在地后,有没有把你姐姐弄到医院抢救的想法?
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当场就打过120,但被害人还是因颅骨破裂而死亡。正确的问法是:
辩护人:你姐姐倒地后,被告人打过120吗?
证人:打过,还是用我的手机打的。
•20.不重视细节
发问时详细询问有关的细节,才可以铺平和垫实辩护基础。
•21.发问不看对象
向被告人发问应围绕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入手。向受害人发问首先应赢得彼此的“心理相容”。向证人发问应立足于揭示其是否作伪证、假证。
•22.暴露意图
不要将发问意图给证人挑明,要特别地注意让对方证人感到发问人深不可测,确保证人无力改变或者解释证言。
•23.不善归纳
证人回答问题时表达不清、逻辑混乱,使人无法听懂时,可将其回答略加归纳,使之条理化,然后让证人作出肯定的回答。当证人陈述时带有行业性、区域性的词句使人不易听懂时,可作解释性的发问,使其用通俗的语言回答问题。
•24.不善总结
如果有可能的话,律师应作出一个有力的结论以结束发问。
来源 | 微信公众号法案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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