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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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9 21:18:57
3月12日,尚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聚众赌博案,六名被告人分别获管制六到八个月,并处以罚金。
2016年2月17日9时许,尚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张某报警称:其在2016年1月至2月间,参与过许某、王某、温某、刘某、朱某等人组织的赌博活动,在2016年2月9日晚上进行赌博时,当场发现许某、王某在赌博时利用赌具作假,并供出由许某等六人合股在赌博活动中使用赌具作假进行聚众赌博情况。同年3月2日,尚义县公安局以许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为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扫除不良社会风气,尚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初,被告人许某等六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遥控器”“宝棍”“宝袋”等赌具暗中串通,设置圈套,合伙诱骗他人参赌,从中获利赌资累计5.3万元。最终,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许某等六被告人管制六到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六被告人在铁的事实和法律面前,当场认罪。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等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被告人许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集赌博,参赌人数达20余人,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定罪处罚。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因此,法院分别对六被告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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