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擅自截留货款由自己支配如何定性

时间:2019-11-09 21:18:41


1.jpg

案情

2011年4月,欧某受所在国有公司委派任某国有控股公司总经理。同年5月至2013年9月,欧某指使公司经营部经理肖某、财务部经理王某多次截留公司销售铅渣、废包管泥货款260万元,存放在公司多个员工开立的个人银行卡中,以给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发放安全奖、质量奖或驻外补贴等名义支出185万元,用于逢年过节慰问费用共18万元,用于对方无法提供发票的公务性支出23万元。公司其他领导对上述设立及使用情况并不知情。其中,欧某占有100余万元。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