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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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7 05:30:03
2016年10月14日,边某某在受单位指派去某水泥厂拉水泥押车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边某某的妻子孙某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该局受理并于2020年1月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为边某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认定为工伤。某运输公司对以上认定工伤决定不服,认为边某发生事故死亡时已年满60周岁,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应认定为工伤,要求予以撤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虽然边某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其所受伤害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边某某押车外出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判决驳回原告某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在一些劳动力短缺的行业,可能会出现大量老年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身体条件仍能胜任继续工作,且老人本身具有工作意愿的情况。但考虑到因年岁渐长,老年人在工作中更容易受到事故伤害,此时能否启动工伤保险赔偿程序,对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是极其重要的。
虽然超龄劳动者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法为这些人缴纳社保,但这不会影响到工伤的认定。只要超龄劳动者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城镇养老保险待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仍可以认定工伤,并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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