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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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0 14:07:17
被侵权人遭遇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损失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2015年6月3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依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41618.07元。
起因:偶遭车祸受重伤希望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
2014年1月被告温某驾驶一货车不慎将横过人行横道的原告黄某撞倒,致原告右眼损伤、左侧3-12肋骨骨折,其残情分别构成八级、九级伤残。
事发后,交警部门作出认定,被告温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限内。因双方未就赔偿损害事宜协商一致,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18415.35元。
争议:达到退休年龄是否需要计算误工费
原告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误工费赔偿,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误工损失角度设计的,法律并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即只要受害人遭受损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的减少,不必考虑受害者的年龄等因素,均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
本案中,原告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某粮食加工厂的证明,证人熊某、邱某的到庭作证,均可以证明原告受伤前有从事劳动,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收入,原告是一个农民,只要身体健康,就会参加劳动,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其无法从事原有的劳动,严重影响了其正常收入,客观上造成了其误工损失,法院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固定收入,可以参照上年度农、林、牧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黄某已超出法定工作年龄,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谈不上有误工损失,不应当计算误工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才能享受误工费赔偿;并认为证明劳动关系应该提供劳动合同、相关的工资发放凭证,其他的证明只能证明原告在家里居住,并且参加了劳动,但是具体收入来源无法确定。
法院:该赔!法律未对获误工费的年龄做限制
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法律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未排除已超过退休年龄公民主张误工费的权利。
误工费的计算和赔偿是以受害人受害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实际误工和减少损失为依据的,而不是以其年龄判定。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劳动能力、还在劳动、因受害而误工、减少了收入,就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费。
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能证明原告事故发生前尚从事劳动生产,对原告要求被告参照上年度农、林、牧行业平均工资赔偿误工费损失本院予以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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