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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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19 10:30:26
案例分析
案情
2018年1月15日,某有限公司职工王某,在单位楼梯处不慎踩空跌倒,致使左胫骨下段骨折、左内踝骨折及左三踝骨折。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查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根据病情,王某需进行工伤康复。康复治疗过程中,医生发现,王某左脚三踝马蹄畸形,左脚部内侧肌肉神经受损,建议配置踝稳定矫形器,调整脚步平稳。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且所需费用符合规定的标准。
王某想知道,
这种情况
配置辅助器具需要自费吗?
分析
王某这种情况是不需要自费的。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根据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
本案中
经医疗专家检查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由于王某因工伤事故而造成踝部伤残,确认需要配置功能式矫形器1件,符合国家和当地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此器具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王某无需自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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