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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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07 05:30:15
案情回顾
王某因父亲去世请假回老家,公司以其请假未经批准,累计旷工已达3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王某是上海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该公司制度规定,员工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
2020年1月6日,因父亲病重,王某向其主管提交了1月6日至13日的请假单后赶回安徽老家。次日,因接到公司未准假的通知,王某立即返回上海。
回程途中,王某得知了父亲去世的消息。他向其主管进行了汇报,主管让他安心回家为父亲料理后事,王某遂再次回家。之后,公司未再联系过王某。1月14日,王某返回上海,次日上班。1月31日,公司以王某旷工累计已达3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万余元。
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对于王某法定丧假及休息日之外的2天事假是否应获批准,法院认为王某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劳动者强调的是事出有因,用人单位强调的是依规准假。这是两个相互依存的事实。因父去世无疑是事出有因,员工也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其父去世及火化下葬的证明。从依规准假来看,员工已经向主管汇报,主管让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其实也是代表单位的一种表态,就应当视为同意事假;如果用人单位与主管的意见不一致,就有另行通知的义务。由于主管与员工双方未明确假期天数,从法律事实的角度看,只能说这是一个有瑕疵请假过程。应当从认定假期有效的角度来考虑。
本案还涉及法律与伦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在行使自主权时,也要考虑合情、合理。从合情方面看,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关心,不应设设置障碍。从合理的方面来看,对于一个有瑕疵请假过程,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主动弥补,明确具体天数。员工在一个基本合理的时间赶回来了,并未滥用这一瑕疵,用人单位不应做出过度反应。
综合这两个方面来看,法院的判罚是恰当的,体现了尊重善良风俗,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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