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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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06 20:31:19
【基本案情】
因赵某
投诉深圳市某铭板制造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
未缴养老保险
X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
为赵某补缴了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
其中个人应承担的8429.6元由X公司缴纳
X公司主张,因社保局直接从其公司扣除该数额,故其在向赵某支付2017年11月份、12月份工资时予以抵扣,赵某主张,X公司同意替其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X公司为赵某补缴养老保险时,先行替赵某垫付了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赵某要求X公司补缴社保时,应当清楚依据法律规定,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其自行缴纳,赵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X公司同意替其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因此,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个人承担的部分,赵某应当返还给X公司。
赵某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为8429.6元,因赵某于2017年12月21日已经离职,X公司在其工资中一次扣除全部款项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粤03民终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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