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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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9 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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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自来水公司抄表工,2017年7月16日15时10分左右,城区某用户向自来水公司反映小区水压较低,自来水公司派抄表工王某到小区查看。
15时40分左右,王某在去小区查看水压途中的一家超市内买水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16时48分左右死亡。
王某作为抄表工,在超市内购物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视同工伤?
解 答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使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职工获得及时救治与医疗保障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王某的工作岗位是单位的抄表员,负责查看水压,其工作性质是来往于单位和多个与其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 (城区各用水客户处)。
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到其工作区查看水压,途经的合理区域应视为其该次工作岗位的延伸,且王某外出当日天气炎热,购买矿泉水也符合其生理需要,故王某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规定。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丨付 炯
编辑丨邓小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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