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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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4 05:30:06
最近,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12岁的刘某亮驾驶共享电单车,在东安县某公园行驶时,将年仅4岁的周某撞倒,致使周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家属次日报警,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亮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周某父母遂诉至东安县法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刘某亮仅有12岁,本就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其监护人未能良好的履行监护义务,存在过错,故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甲租赁公司作为互联网租赁服务的经营者,没有有效阻止未成年人使用车辆,亦存在过错,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年龄范围,而刘某亮并不符合这个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甲租赁公司赔偿周某共计14413.3元,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刘某亮的监护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应选择与自身年龄段相匹配的交通工具。未成年人驾驶电单车,在面对突发状况时,应对和控制能力较差,且对危险行为认知程度较弱,对交通规则没有良好的认知,随意横穿马路、违规载人、超速、逆行、不戴安全头盔等一系列危险动作,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把好安全第一道关,严禁未满12周岁的孩子骑自行车上路以及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电单车上路,切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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