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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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17 10:30:26
河北邢台,贴有公务用车标识的白色SUV撞倒3岁男童后逃离现场,事发至今没有处理结果。对此镇政府回应称肇事者系该临时工,肇事时是公车私用,现已辞职!那么谁应该对男童的损害承担责任呢?
不管是不是临时工,肇事逃逸都要负全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如果真如镇政府所说,此次事故是临时工公车私用造成,肇事司机不是在执行公务,但是不是公车私用,有关部门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他们不能证明肇事司机公车私用,那肇事司机就是在执行公务,有关部门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可以向该员工追偿。
政府部门要不要担责呢?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即使公车私用,政府有关人员没有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公车被人开走,明显具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希望当地政府能够负起责任,积极协助交警处理此事,给受害者一个交代,并且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可以追究该肇事者的什么责任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有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本案中,不管肇事者是不是临时工,既然肇事后逃逸,肇事司机除了负全部赔偿责任外,交警还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则移交派出所,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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