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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法不容 拒绝醉驾莫试法——隆德县法院集中审理一批危险驾驶罪案件

时间:2022-04-08 10:30:24

  近日,隆德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集中审理了8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践行以人民利益为中心,依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使命担当和决心。

  被告人任某某、吴某某、柳某某、仇某某、张某某、陈某、咸某某、齐某某8名被告人分别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公安交管部门查获,经检测,各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均超过80mg /100ml的法定入罪标准,其中陈某、仇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达到170mg/100ml以上,部分被告人还有酒驾前科、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从重处罚情节。在庭审过程中,8名被告人对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庭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对8名被告人判处拘役1个月至2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近年来,酒后驾驶行为屡禁不止,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有所上升,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在此,法官呼吁广大驾驶人员要以此类案件为警示,充分认识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树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决杜绝醉酒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以身试法必将付出沉痛代价。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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