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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犯获刑25年!朱永君等31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宣判

时间:2019-11-01 11:50:35

2019年8月30日上午,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和参与黑社会组织为由,对朱勇军等31人被告进行了一审宣判。 此案是山东省基层法院系统审理的最大和(或)被告数量最多的与黑人相关的案件之一,是国家发起打击与黑人相关的犯罪和邪恶的专项斗争以来,山东省反黑人办公室将其列为监督案件。 主谋朱永军被判处25年监禁,其余30人被告被判处17年至11个月监禁

经过审判,发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朱永军,一个被告的人,在社会上逐渐因好斗而声名狼藉。此后,他先后招募了数十名闲散的社会人员,并逐渐形成了以他为首的犯罪组织。长期以来,他通过控制海产收购、从事海洋养殖和土石方工程、攫取巨大经济利益以及采取暴力和威胁等方式,有组织地接管了30多起非法和犯罪活动。为了不作恶,不称霸,不渗透到基层组织,不拉拢和贪赃枉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寻求保护,在烟台高新区和穆平区形成一定的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朱永军(a /[被告)为首的犯罪组织具有黑社会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有害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黑社会组织。 其中,朱勇军为组织者和领导者,杜洪峰、王鹏飞、陈豪、陶静为骨干成员,李林、孙朱成、俞付嘉、孔靖、王小玮、王鹰巢、徐延铎、李惟七、邹家臣、邹良良为积极参与者,严泉、孔志浩、杨学勇、田福禄、刘鹏、刘双双、王桂岩、尹帅、王星、孙正伟、张杰、曹伟庭为其他参与者。 被告人朱勇军是一个类似黑手党的组织的头目。他应对其组织和在其领导下的类似黑手党的组织犯下的所有罪行负责。其他组织的成员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根据每个人被告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他们在整个黑手党组织中各自的地位和作用,法院判定组织和领导黑手党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抢劫罪、非法采矿罪、伪造公司、企业和机构印章罪、串通投标罪和贿赂罪。朱永军被告因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他30人被告分别被判参与黑手党式组织、故意伤害、挑衅、聚众抢劫、非法采矿、伪造公司、企业和机构印章、串通投标、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贿赂非国家人员、贿赂非国家人员,并被判17年至11个月有期徒刑,一些人被告被判罚款和追回非法收入

超过270人,包括NPC代表、CPPCC成员、政府官员、群众代表和被告及其附属民事诉讼原告的近亲属出席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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