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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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6 18:41:12
编者按:“正当防卫”随着“昆山龙哥案”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正当防卫”明确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采用正当方式予以制止的私力救济渠道,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违法阻却事由的适用却少之又少,拒不完全统计,在某网站收录的433万份刑事文书中,采取正当防卫辩护策略的有12346件,最终,法院认定正当防卫的仅有16件,成功率仅为0.13%。
那么,是什么让我国认定正当防卫如此之难,原因有很多,表面来看,我国法律体系主要承接了大陆法系,而大陆法系对“正当防卫”做出了十分严格且仔细的法律界定,对于不法侵害的事实认定必须遵循客观原则,倘若施害方不构成客观条件亦或是不法行为实际上没有达到危害性命的程度就基本上无法实现正当防卫。而英美法系相对而言普遍选择认同主观说,比如美国就有大量的判例,只要自己感受到了迫在眉睫的生命威胁就可以实施自卫行为,不需要客观证明对方是否真的会对自己造成伤害,因为普通人不是上帝,无法预测不法侵害人接下来的行为。而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不可能授予或开启非暴力机关行使暴力的合法性,正当防卫认定太多容易使该制度被有心人所利用。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适用非常之严格,甚至在有的司法工作人员看来,要构成正当防卫不光是要有不法侵害,还要被侵害人除了正当防卫外没有其他方式避免不法侵害发生的情形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见案例1)。这无疑又更加限制了正当防卫的适用。而随着公民权利的不断觉醒,现阶段正当防卫认定规则已难以适应。我们由衷希望通过“昆山龙哥案”的处理方式能够引发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制度的反思,重新建立、完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制度。笔者收集了几则判例,看现阶段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规则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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