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19-11-06 18:01:04
近日一起女子携两幼童投河自尽惨案令人唏嘘不已,而随着该女子丈夫的自首行为,案件也真相大白。男子在欠下大量债款后选择开车掉入河中,以达到骗保的目标,没料想到妻儿情绪过于激动也随之殒身。为母子三人叹惋的同时,我们也不妨想想始作俑者的心理,究竟是什么人才能做出愚蠢的骗保行为呢?
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案件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保险合同诈骗类等。而保险反欺诈则集中在打击“三假”——假理赔、假机构、假保单。 保险公司的反欺诈重点之一就是打击假理赔,突出表现在汽车保险上。从今年各保监局发布的已破获的保险欺诈案件来看,也以车险骗保案居多。 从保险的特性出发,缴纳少量保费即可为人身安全提供高额甚至巨额的保障,具有低投入高回报的效应。然而其保障功能在欺诈者的眼中却成了不劳而获的诱惑,因此守法意识不强的投保人或刻意为之、或抱着侥幸心理,企望瞒天过海。因此,欺诈者的欲望和法律意识低下,成了保险欺诈的主要源头。
此次新乡骗保案中,作案者也是因为遭受了巨大的财产压力,铤而走险。农村家庭的困难、子女的学习、治病费用、贷款以及大量的外债都使其累赘不堪。家庭的负担过于沉重,才误把保额当做救命稻草。 从其骗保行为来看,不仅法律意识低下,保险知识也十分浅薄。据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介绍,被保人意外身故理赔所需的材料包括:保险单原件、理赔申请表、授权委托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必要时提供继承权公证书)、受益人户名的存折首页复印件、户口注销原件、火化证原件、死亡证明、意外事故证明、病情诊断证明书、病理报告单和相应检查报告单等,其中死亡证明必不可少。 如果找不到被保人尸体,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宣告其死亡。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换句话说,即便何勇的计划被顺利实施,其家人也需要等待至少两年,才能拿到这笔保险赔偿金。 保险欺诈案,就像一面多棱镜一般映射着作案者的主观恶性。在意外险诈骗案件中,作案者绝大多数存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企图,社会危害性巨大。 开篇案件就是骗保人不惜以自身的假死贪图不义之财,而意外险诈骗中最常见的也就是伪装成交通事故诱发的溺水事故,屡见不鲜。 此外,在车险诈骗案件中,作案者往往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意图或情节。车险欺诈的主要手法,一是故意制造车辆交通事故,骗取理赔;二是编造未曾发生过的交通事故,虚构肇事人和受害人骗取理赔;三是使用黑客手段,入侵保险公司网上车险业务系统,虚拟理赔业务骗取保险金。 除了上述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类“硬欺诈”手法外,保险欺诈案件还不限于带病投保、虚构保险事故、“倒签单”等作案手法。在所有保险欺诈案件中,健康保险一般存在带病投保的情节,在没有实行全国统一的实名就诊条件下,难以被发现。但无论是哪种手段,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都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对其财务的稳健性带来潜在风险。同时,也可能造成消费者和股东的信心减退,影响到单个保险公司乃至保险行业的声誉。 保险欺诈案件伴随着保险的出现而生,在保险业发达的英美等国就曾经为打击汽车保险欺诈制定多部法律。保险欺诈最早来源于英国的人寿保险业务,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英国有四分之三的健康保险索赔中存在保险欺诈行为,美国保险总赔款支出约有10%至20%被保险欺诈者所骗取,不得不说,反保险欺诈是一项世界性难题。 从20世纪80年代起,以美国为代表的各国开始反击汽车保险欺诈。在美国,保险欺诈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立法机构通过《反保险欺诈法》、《保险欺诈局法》、《车险承保前检查法》、《特别调查科法》等众多法案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在英国,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了反保险欺诈部门,建立了基于心理学的保险欺诈计算机监视系统,识别保险欺诈索赔,检查文件的有效性,采用重置赔偿方法抑制保险欺诈行为。 在日本,政府设立了非寿险犯罪预防委员会,由警署和非寿险公司代表组成,其分支机构遍及47个主要大中型城市和广大农村地区,主要作用是促进城市之间、地区之间及城区之间有关反保险欺诈的信息交换,协助警署对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取证。 我国的反保险欺诈仍在发展之中,2017年以来,保监会相继公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反保险欺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多项防范风险的文件,旨在通过制定制度从源头打击各种保险欺诈行为。 其中《指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共4章47条,旨在构建保险行业欺诈风险管理规范和反欺诈技术标准,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保险机构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二是明确了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三是明确了各单位在反欺诈协作配合机制中的职责。 目前,我国已经构建了“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保险反欺诈工作体系。有保监局负责人表示,当前“四位一体”的反欺诈体系发挥了有效的打击和预防作用,但是面临复杂的反欺诈形势,单纯运用传统手段开展反欺诈工作难以为继,保险机构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反欺诈工作信息化程度。 在骗保较为集中的车险领域,保监会2015年12月份制定了车险反欺诈数据规范,包括《车险反欺诈数据元》和对应的《车险反欺诈代码集》,以推动保险业运用信息技术防范保险欺诈风险,并要求各险企要规范车险反欺诈数据采集工作,及时、准确采集并向全国车险信息平台填报相关数据,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将数据质量与公司内部考核相挂钩,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有效。 事实上,四年前保险业已着手通过信息化手段防范欺诈行为。2014年,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16年11月,中保信研发上线了全国车险反欺诈信息系统,这也是大数据应用于保险反欺诈的典型。据中保信披露,截至2017年12月底,共有65家财险公司累计登录系统50万余次,查询使用184万余次,月均查询量近16万次,最高月度查询超过21万次,累计助力保险公司有效止损1.17亿元。
来源 | 道口保险观察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