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对嫖娼、赌博等涉嫌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时间:2019-12-03 05:31:55

  基本案情

   陈某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一个县的一个局的副局长。 2016年10月,县纪委立案审查和调查陈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据调查,2016年2月,陈某在县城一家酒店与妓女李和周发生了两次性行为,并分别支付两人1000元的参观费。 同一个月的一个晚上,陈某和他的朋友们在茶馆玩牌,每人输赢500多元,陈某为自己赢了5万元。

  案例解析

  对于如何定性地处理陈某的行为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是,虽然公安机关没有对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卖淫和赌博做出任何认定和行政处罚,但其行为完全不符合党员的标准。纪检机关应独立认定其行为构成卖淫、赌博,并按规定开除党籍。

   第二种意见认为,嫖娼赌博是公安机关查处的违法治安行为。只有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纪检监察机关才能认定其行为违法并作出处罚决定。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六个月内未发现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调查期限届满,公安机关不能对其嫖娼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纪检监察机关也不能对其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在以上两种意见中,我们同意第一种。

   首先,纪检监察机关不以公安机关和其他单位的决定为认定违法行为的前提。 只要经核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如对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的,可以征求公安机关等单位意见。如果该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期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后,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纪律处分没有责任限制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关于“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的规定,党纪处分不存在追究责任时效的问题,对发现的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违反党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都应予以追究。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

  第一,对于有证据证实确实属于嫖娼行为的,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钱色交易以及违反生活纪律的规定认定处理。

  ,关于对嫖娼行为的处分档次把握问题。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对有嫖娼行为的党员一律开除党籍,但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并未明确规定,党员嫖娼的必须开除党籍。

  在这方面,我们认为卖淫是非法的。 党员发生嫖娼行为它完全背离了党员的理想信念,丧失了党员的基本条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 因此,2016年1月1日后党员的嫖娼行为应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或当时的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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