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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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10:01:43
基本事实
金某于2012年7月2日进入甲公司担任质量检验员 据一些员工报告,金收到礼物,公司a派员工于2017年8月1日与金交谈 靳承认车间经营者胡和申给了自己几包香烟,但他认为收集香烟的行为并不影响他们正常的工作职责。 2017年8月1日至3日,a公司还对员工戴某、胡某、沈某、潘某、王某进行了调查,分别形成调查笔录 上述员工反映,由于与运营商的良好或不良关系,金将采用不同的检查标准。事实上,一些经营者已经把香烟送到了晋国,晋国也要求他们这样做。金在获得利益后,在进行质量检验时将放宽标准。 a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通知了全体职工。 它明确规定,如果质量检查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利益并对雇主造成巨大伤害,这是对雇主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 2017年8月7日,a公司发布《关于处理金某问题的意见》,以金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加工车间工人的礼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辞退金某。 同一天,a公司向工会发出了与金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工会盖章。 第二天,甲公司向金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金拒绝接受a公司的处理,因此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要求a公司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
工人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礼物是否严重违反纪律?
判决
仲裁委员会认为,靳羽西收集香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甲公司与金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是明确的,规章制度是有充分依据的,程序是正当的,依法解除,不支付金某赔偿金。 焦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这种情况下,判断金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纪律需要审查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经过调查,
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告知,程序合法性
。 同时,质量检查员的特殊工作职责是确保合格产品出厂并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防线。 规章制度限制了质量检查员的基本职业道德。 内容上具有合理性。 作为车间巡视员,靳承认他从生产线员工那里收到了几包香烟,所有这些香烟都是生产线员工为了获得工作便利而送给靳的,所以它们不属于同事之间正常的礼遇交流。 虽然金某收集的卷烟价值不大,但他的接烟行为与其岗位有关,这是对质检员岗位职责的根本背离,应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甲方特此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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