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以公开不当关系为由索要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时间:2019-11-03 15:56:54

  近日,演员吴秀波工作室发表声明

  称陈玉林涉嫌向吴秀波勒索钱财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陈玉林的父母说,陈玉林自己认为

  他是被设计陷害的。

  事件的真相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

  但实际上,也有

  索要"分居费"和"青少年损失费"构成敲诈勒索。

  “非法占有”和“必要时交出财产”是规则的重点

  基于典型案件 和观点

  我将向你展示法庭是如何判定这些问题的。

  典型案件

  以双方都不想要正当关系为由索要大量财产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的敲诈勒索案。

   本案要点:一方要求另一方提供财产,理由是双方不能以适当的关系向公众披露。数额较大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评论说,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如何确定被告王某行为的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 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原因如下:

   1.《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通过威胁或威胁受害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武力勒索大量或多次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 根据本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故意。侵犯的对象不仅包括公有或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还包括个人权利或其他权利。客观方面是,犯罪人使用威胁、勒索、恐吓和其他手段迫使受害者恐惧并交出大量财产,以保护其更大的利益。 在特定情况下,犯罪人威胁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其内容的实现并不要求其自身行为是非法的,但威胁的目的和结果是为了获得受害者的财产。

   2.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从朱棣文那里获得财产,王曾几次威胁朱棣文,理由是他们没有披露他们的正当关系,去朱棣文家找他们的家人,并去朱棣文的工作单位制造麻烦。他的行为足以让朱建国害怕,导致朱建国忍受割腕自杀的威胁。 朱某付给王某财产,以确保他的工作和家庭不受影响。 因此,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3.传统的敲诈勒索罪主要表现为威胁受害者及其亲属的身体和生命,然后索要金钱和财产的行为。威胁本身的内容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本案中,被告王某和朱某保持着情人关系。从表面上看,王某向朱某索要基于这种特殊关系的一些财产,而没有威胁朱某及其亲属的身体和生命。这似乎还不够严重,不足以涉及犯罪。 但深入分析,不难看出,当王向朱建国索要财物时,是利用两人不正当的关系威胁朱建国,迫使朱建国产生恐惧,并导致朱建国割腕自杀。勒索的财产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本质上是敲诈行为。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凯斯诺。:(2015)秦兴子楚第00132号

  初审法院: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决规则

  1.以分手费为由强行向他人勒索大笔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温某敲诈勒索案

   案件要点:当演员要求终止与他人不正当的情人关系时,他以分手费为由,用殴打、泄露隐私等威胁手段向他人勒索钱财。数额相对较大,构成敲诈罪。

  初审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如果行为人因害怕行为人实施暴力或破坏名誉而交出财产,他将因敲诈罪受到惩罚----马某的敲诈案。

   案情要点:在与受害者维持长期情人关系或成为夫妻的目的不满足的情况下,受害者要钱。受害者被迫交出财产,因为行为者实施的暴力或名誉破坏造成了心理恐惧。受害者的真正意图不是“自愿”或所谓的“情感补偿”。获得财产后,演员继续进行发送手机短信威胁、传播裸照等行为。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敲诈勒索罪成立。

  凯斯诺。:(2016)赣刑初字第33号

  初审法院: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立法思维

  准确把握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本条规定的“敲诈勒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或者勒索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敲诈勒索公私财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 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2)犯罪人通过威胁或恐吓勒索金钱和财产,这是敲诈勒索罪的最重要特征。 威胁和勒索是指通过对受害者及其近亲施加精神胁迫而给他们造成的心理恐惧和压力。 威胁或胁迫的方式有很多,例如实施暴力。暴露隐私、非法和犯罪活动;威胁要摧毁名誉;等待 该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或通过第三方传达的。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 在取得他人财产时,可以强迫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交出。 简而言之,正是通过对公共和私人财产的所有人和保管人实施精神胁迫,他们才感到恐惧,不得不交出财产。

   (三)被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被勒索的 巨额款项是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 被勒索财物数额较小的,一般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不需要处罚。 重复勒索是刑法修正案(8)增加构成犯罪的条款的一个条件。 一些犯罪分子,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犯罪团伙的成员,利用其组织或团伙的非法控制或影响,频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压迫群众,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屡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即使勒索的财物数额达不到相对较高的标准,也应依法定罪处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司法观点

  敲诈勒索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主观上,行为者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标,即意图勒索金钱。 这要求犯罪人必须表示或暗示受害人在实施敲诈时交付财产。如果行为人仅威胁或恐吓受害人,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交付财产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如果受害人仍然交付财产,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构成其他犯罪,则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如,在抢劫郑晓萍和邹晓虎的案件中,被告郑晓萍和邹晓虎与其他人合谋向一家信用社的董事徐索要5万元贷款。在徐因手续不全而拒绝后,邹晓虎威胁说,“如果你不想借,就必须借,否则,你会好看的。” 然后他说,“如果你不借,今天欢迎你。” “徐被迫同意贷款 在本案中,虽然郑晓萍和邹晓虎等人采取威胁措施强迫他人提供贷款,但没有证据证明郑晓萍和邹晓虎有敲诈勒索的意图,不能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另一个例子是,当甲方看到乙方生意做得很好,充满骄傲和嫉妒时,它威胁到有一天乙方要“诚实”。但是,甲方无意向乙方勒索,称乙方自愿将甲方的钱交给甲方,因为甲方没有非法占有。这不构成敲诈罪。

   这里需要区分的是行为者合法利益要求和非法占有目的之间的界限。 一般来说,当行为人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而采取较低程度的威胁时,就不适宜假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例如,债权人利用威胁向债务人索赔。 但是,当行为人通过威胁所要求的利益明显超出其合法利益的范围时,他可以被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摘自《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辑,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79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七十四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原条文规定:“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信息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或者删除网络信息为由威胁或者胁迫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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