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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统搞明白:微信、短信、传真件、电邮及网页证据如何在法庭上举证?

时间:2019-11-03 15:14:0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数据电报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

   近年来,许多法院反映,在实践中很难掌握如何证明、质证和认证数据电文证据。 为了统一审判思路,高等法院第二人民法院回答了以下问题:

  首先,什么是数据信息?数据信息可以用作证据吗?

   答:根据中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通过电子、光学、磁性或类似方式产生、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

   《电子签名法》规定,不得仅仅因为数据电文是通过电子、光学、磁性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而将其作为证据予以拒绝。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达其中所含内容的形式。 因此,数据消息可以用作证据

  二.实践中数据电文的主要证据是什么?

   答: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和网页证据等。

  三、如何在法庭上显示手机短信?

   答:手机短信应由法院提交,短信内容、发件人(收件人)、发件人(收件人)时间、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应以书面形式提取,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证据当事人也可以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件作为证据出示。

  四.审查短信应该注意什么?

   答:经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 但是,由于手机短信的删除和修改,不应将其单独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应辅以其他证据。

  (1)查看发送方和接收方(姓名和手机号码)以及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方和接收方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检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发送(接收)的信息是否仍在发送(接收)框中;

  (三)检查手机短信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是否与需要证明的事实相联系;

   (四)必要时,可以向电信运营商申请认证或者进行调查。

  五、审查传真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传真已成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护。 签订合同时,传真的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

   但是,由于很难判断传真的真实性,所以可以使用一些技术手段来改变内容,并且传真不会保存很长时间。因此,应注意传真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和发件人、收发传真的号码、判断传真收件人和发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传真时间、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

   (2)如有多份传真,应检查传真内容是否相互关联,是否可以用其他证据进行核实。 如果一系列传真能够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来证明传真之间的连续性和相关性,那么传真的证据效力就可以得到确认。

  (3)如果传真上留有手写笔迹,可以通过识别来判断传真的真实性;

   (4)对于一份传真的审查,可以适用证据确证规则,该规则可以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

  六、如何在法庭上制作电子邮件?

   答:举证方应提供邮件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和邮件提供者,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产生、接收时间和内容。 在法庭上出示证据时,如果双方没有异议,可以直接出示纸质邮件。否则,它应该在法庭上用电脑演示,然后下载并打印在纸上。

   如果电子邮件已经过公证,公证文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出示,而不是在法庭上出示。

  哪些因素可以用来判断电子邮件的真实性?

   答:虽然电子邮件是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发送和接收的,电子信息的保真度不如传统的书面证据高,被篡改后难以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的优势,即其发送者和接收者都是唯一的,每封电子邮件对应一个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账号、密码和用户名在相对的时间段内也是唯一的

  可用于确定邮件真实性的因素包括: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予以面对;

   (2)检查获取邮箱的方法是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 一般来说,前者更可靠。

   (3)查看发送和接收邮件的时间 如果邮件是由国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国际邮件转运商发送的,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4)必要时,请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帮助,以直接保护电子邮件传输和存储中的证据 或者从电子邮件的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被篡改等相关方面进行识别,请提出专家意见

  八、对于网络证据如何组织证据?

   答:证据方出示网页作为证据时,应当提供网站地址和时间,并在法庭上出示网页,标明与案件有关的网页内容。 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副本供参考。 经双方同意,也可以只显示网页的纸质版本,而不是演示网页。 上述过程应在审判记录中得到充分反映

   如果同等网页已经过公证,公证文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出示,而不是在法庭上出示网页。

  九、如何审查网络证据的真实性?

   答: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的真实性有争议,网页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以请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直接从计算机系统的传输和存储环节保存证据,或者邀请相关单位的专家进行鉴定,并从网页证据生成、存储、传输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由于网页信息的快速更新和及时性,诉讼中应重视网页证据的保存。网页可以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进行修复。 一般来说,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特别提示:微信证明

  专家意见

  1. 电子数据属于“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范畴

   广义而言,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光、磁或其他类似手段产生、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包括电子通信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和应用的产物。作为信息世界中新的“证据之王”,它具有全面性、可变性、隐蔽性、可抢救性、小型化和扩散性的特点。它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来源于七种传统证据,部分剥离了各种传统证据。 2004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不得仅仅因为数据电文是通过电子、光学、磁性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而将其作为证据予以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在电子媒体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 电子数据的规定适用于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记录数据和视频数据。 “可以看出,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中体现为电子媒体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例如电子邮件、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电子数据的规定适用于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记录数据和视频数据。 具体而言,在私人借贷纠纷的情况下,用于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电子数据主要表现为电子媒体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例如电子邮件、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以及电子媒体中存储的记录数据和视频数据 由于电子数据一旦形成就一直保持在原始和最原始的状态,它可以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原始面貌,可以长期保存而不损坏,并且可以随时重复再现。 与物证相比,物证容易因周围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其属性,书证容易被破坏并产生文书错误,证人证言容易被误传、误导、误录或主观化,电子数据更加客观、稳定。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电子数据很容易被破坏。 电子数据使用电磁介质,存储的数据易于修改,不易留下痕迹。一旦黑客入侵系统、盗用密码、操作人员出错、供电系统和网络故障、病毒等。,电子数据很容易被窃取、篡改甚至破坏,而且以后很难跟踪和恢复。 因此,根据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的特点,人民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时,应当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特别是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作为审查的重点。 当然,就像之前对视听资料的讨论一样,只要当事人提供电子数据来证明贷款关系的存在,就可以被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人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证明贷款法律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编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2.根据微信记录的形成方式,微信证据可以分为文本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和视频微信记录

   (1)文本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朋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和公共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 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最常见的内容,如常见的“微信借记卡” 文本记录可以通过手机屏幕截图、拍照、导出等方式提取和固定。

   (2)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重印、制作和拍摄图片以及在与微信朋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发布公共微信号时使用的各种表情。图片和表达所表达的意思通常被放入整个聊天记录和待理解的文章中。通常不同的用户表达不同的意思,有时他们可能没有任何意义。进行安全公证时,图片等记录必须整体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安全公证。

   (3)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朋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语音、公共微信号发布的文章以及其他语音形式的信息 语音功能是近年来主要通信工具设计的一项新功能。通过发送语音而不是文本编辑,交流更加方便。 与书面微信记录相比,一个在形式上不同,另一个在通过区分和识别语音中的语音来确定用户身份方面更重要。

   (4)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在与微信朋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发布公共微信号时重印、制作和拍摄的视频 视频具有直接反映事实的功能。用户自己拍摄的视频通常更有说服力。再现或制作的视频通常不如用户自己拍摄的视频有说服力,因为他们不知道原始来源或有后来编辑的痕迹。办理安全公证时,应注意对视频形成方法的检查。 对于这样的微信记录,通过刻录提取和修复证据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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