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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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3 14:55:57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火化婴儿尸体的人身权利纠纷结案。 婴儿出生后没能存活下来,父母在尸体上签字进行尸检。 由于医院和殡葬公司管理不善,婴儿的尸体被误火化了。 婴儿的父母向盘龙法院起诉医院和殡葬管理公司,声称人格权受到损害。
案例摘要
原告杨在医院生下一名活产女婴,女婴在出生后一天死亡。 杨和他的妻子同意对女婴的尸体进行尸检。被告医院将婴儿尸体转移到医院太平间存放。
在遗体存放期间,医院工作人员在填写《器官和身体登记簿》时没有严格按顺序填写项目内容,导致内容填写不正确。该案涉及的尸体被归类为“确认不使用的家庭成员” 殡葬管理公司签署了《器官和尸体登记册》,以确认尸体的移走。 知道尸体应该保存,但由于公司工作人员的错误操作,婴儿的尸体未经原告同意或通知医院就被火化了。
28天后,原告被告知,当他去医院询问尸体状况时,尸体已经火化。 医院和殡葬管理公司告知原告及其妻子,要求两名被告做出书面道歉,并共同赔偿25万元的精神损害和1万元的诉讼费。
辩论和分析
本案主要审查原告的人格权是否被被告侵犯。 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回顾 首先,原告有什么样的个人权益,权益受到侵害;二是被告医院和殡葬管理公司是否有过错;第三 ,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四 ,是否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第一
基于亲属与死者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情感依附关系和社会风俗习惯,死者的所有权应由近亲属最恰当地享有,从而获得处置尸体的权利,而不允许他人随意处置。 人身权利的保护应是全面的,亲属对其亲属尸体的所有权、处置权和追悼权也应包括在内,并应归属于其亲属的个人利益范畴。 在本案中,原告及其妻子作为孩子的父母,在孩子死后享有对尸体的所有权、处置权和追悼权。原告女儿的尸体未经她同意被火化,从而侵犯了上述权利。
第二
在这个过程中,医院应该有适当的义务保管尸体,通知和报告批准。 所谓保存尸体的义务,是指当家属签字确认需要进行尸检时,他们应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确保尸体能够得到妥善保存,以满足尸检条件。 告知义务(duty of disclosure)是指医疗方作为一个专业组织,应当在尸体保存期间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如通知家属接收尸体、告知家属截止日期后接收尸体的后果等。 申报审批义务是指家庭成员在尸体存放2周后仍未处置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置尸体。医疗机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处置尸体。 在本案中,被告医院在履行上述义务时有过错。
殡葬管理公司应负责在此过程中妥善保管尸体。 在这种情况下,殡葬管理公司作为医院停尸房的承包商,是一家具有殡葬资格的专业公司,有义务严格按照尸体处理程序运作。 葬礼管理公司清楚地知道应该保存孩子的尸体。 然而,由于公司工作人员的错误操作,尸体在未经原告同意或医院通知的情况下被火化,这是错误的。
同时,原告作为孩子的父母,应积极进行孩子尸体的处置。原告在尸体停放后28天内没有要求处置,因此未能履行其义务。
第三
虽然医院和殡葬管理公司没有共同的意图或共同的过错,但殡葬管理公司的疏忽和保管不当导致遗体火化。医院不正确的填充、不明确的通知和管理松懈为尸体火化创造了条件。 两被告过失的间接结合导致了相同的损害赔偿,因此医院和殡葬管理公司都应对原告的人身权利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
十月怀孕的艰辛比生命更珍贵。 新生活寄托了原告夫妇及其家人的美好祝愿和期望。 小小生命的不幸坠落给原告和夫妇带来了巨大的痛苦,而孩子的身体是两个原告无法放弃的特殊情感。 孩子身体的丧失给原告造成了明显的精神损害。
案件处理
考虑到尸体对原告的特殊意义以及原告和两名被告各自的过错,盘龙法院裁定被告、医院和殡葬公司应向原告作出书面道歉,并各自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
双方均未对此案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两名被告认真反思自己的错误,积极联系盘龙法院,以书面形式向原告真诚道歉。
法官的信息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各种人格权。 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死后,他的尸体已经变成了尸体。 从法律的角度来解释,尸体属于一种特殊的东西。尸体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凝聚了亲属的个人兴趣,坚持了亲属强烈的情感因素。悼念死者是死者亲属不可替代的物品,蕴含着巨大的精神利益。 同时,对死者的追悼是人们长期生活实践形成的一种习俗,得到了人们的认可。 它可以减轻亲属死亡带来的痛苦。亲属应该有权为死者牺牲和安息。 综上所述,基于亲属与死者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情感依附关系和社会风俗习惯,尸体的所有权应由近亲属享有,从而获得处置尸体的权利,而不允许他人随意处置。 人身权利的保护应是全面的,亲属对其亲属尸体的所有权、处置权和追悼权也应包括在内,并应归属于其亲属的个人利益范畴。
同时,本案的发生,归根到底,是被告单位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没有加强管理;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和粗心大意会损害他人的权利。 为了减少纠纷,避免经济和社会声誉的损失,只有依法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完善工作程序,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才能有效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为自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 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两人以上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造成相同的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 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病人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应当立即将尸体转移到停尸房。 尸体不应存放超过2周。 逾期不处置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处置,并报同级公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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