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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监察委案件,应当退回补充调查!

时间:2019-11-03 14:55:40

  主要内容介绍:

   1.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

   2.检察机关决定退回案件进行补充调查。在补充侦查中,犯罪嫌疑人遵循了人民检察院采取的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应当将补充侦查的返还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

   3 .在审查起诉期间应完成自我补充调查的案件 自行补充调查完成后,应当制作补充调查结论报告,并将相关证据材料附在报告后,抄送监事会。

  文本:

  1.返回补充调查

   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 指定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拟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报指定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与监督委员会进行沟通和协商。 对于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和补充侦查概要,连同案卷,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监察委员会。

   检察机关决定退回案件进行补充调查。在补充侦查中,犯罪嫌疑人遵循了人民检察院的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应当将补充侦查的退回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 监督委员会需要讯问被调查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配合。

   对于退回监事会补充调查的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并形成补充调查报告 补充调查限于两次。 补充调查完成后需要提起公诉的,监督委员会应当将案件再次移送人民检察院。 复审起诉期的重新计算

  2.自我补充调查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定罪量刑的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进行补充侦查: (一)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护的主要情况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一致,个别情况不一致,不影响定罪量刑;(二)需要补充和鉴定的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材料;(三)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调查更方便、更有效、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其他情形。

   案件补充调查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间完成 自行补充调查完成后,应当制作补充调查结论报告,并将相关证据材料附在报告后,抄送监事会。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调查的,可以与监督委员会协商提供协助。

   指定检察机关自行进行补充侦查的,应当报指定其办理案件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监督委员会进行侦查。 自行补充调查完成后,指定检察机关应当报告补充调查的结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指定办理案件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方可立案,同时抄送监事会。

  3. 留置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拘留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十日内作出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包括在审查起诉期限内。" 应该指出的是:

   一是检察机关决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 对于监事会移交的案件,原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 被调查人被拘留的,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正式移送起诉前10日书面通知检察机关,即利用调查期为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留出时间。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后,这一问题得以解决。检察机关受理监事会移交的案件后,可以使用最长14天的拘留期限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第二是要采取的强制措施的类型 对于监事会移交的案件,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决定采取强制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并向监事会调查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指定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对强制措施作出新的决定。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好地解决了刑事诉讼中拘留措施与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即检察机关对监事会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提前拘留犯罪嫌疑人,拘留措施在拘留后自动解除。 拘留后,检察机关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即逮捕、审前保释或监视居住。 指定的检察机关可以遵循上级检察院采取的强制措施,改变拘留等程序,而不是重复强制措施。

   三是指定管辖下的强制措施 对于下级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上级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下级法院不需要重复强制措施,只需遵循上级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 对于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应当改进变更拘留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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