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购买假币得白纸,应该如何认定涉案金额

时间:2019-11-25 05:30:42

[基本案例]

   被告赵某、徐某及其二哥(均单独处理)讨论使用“和白板”方法(即用真钱冒充假币引诱人上钩,然后用白纸冒充假币交易)骗取他人钱财。 赵某和徐某负责寻找被诈骗的对象,而他们的二哥负责检查和交易货物。 后来赵某和徐某等待机会找到他们的目标,并结识了胡某 熟悉之后,赵向胡透露,他的二哥有一批美国版的人民币(假币),可以通过银行的验钞机,按1:4的比例兑换。 后来,赵给了胡小玲两张面值分别为100元和50元的人民币(真钞),谎称是假钞,并要求胡小玲试用。 经过工商银行的检查,胡被说服,同意赵某等人以1:4的比例购买100万元人民币。

   胡带着25万元现金和一个现金探测器来到南昌,把现金交给了赵。徐把装有假币的盒子交给了胡。双方分开了。 在回新余的路上,胡小玲发现箱子里总共有50叠货物,用红色塑料胶带包装。每叠钞票的正面和背面都是100元面值(总共10,000元假币)的复印件,中间是白纸。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假币的金额是100万元还是1万元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是,被告胡某故意犯罪,故意和事实清楚。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被告胡某购买的假币金额应确定为100万元。

   第二种意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座谈会纪要》,假币被锻造成半成品时,半成品的数量不能考虑在内。 胡某购买的假币尚未流入社会,也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因此,只能按“数额较大”的10,000元罚款

  【评析】

   作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判断购买假币是否构成犯罪,主观上说,行为人必须“知道”,也就是说,他知道自己购买的是禁止流通的假币。客观地说,行为者实施了用一定价值的货币兑换假币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犯罪是一种行为犯罪,不要求行为结果的发生。 因此,只要行为者完成购买行为的实施,就可以完成,但是购买行为也有一个过程,并且行为者也有可能由于其意愿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完成该行为的实施。 本案属于胡某因对目标的错误理解而未遂的犯罪未遂,即目标无法实施的未遂。

   根据刑法理论,客体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由于对犯罪人的错误理解,犯罪行为所指的犯罪客体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这使得犯罪不可能完成,只能未遂。 例如,人们错误地认为尸体是为了生存而被枪杀的,人们错误地认为钱包里有钱,并把它捡起来。

   在这种情况下,胡有一种主观愿望,想发一笔财,不劳而获。他想花25万元买100万元假币。他也客观地购买假币。因此,他应该被追究购买假币罪的刑事责任。 胡士泰失败的原因是假币卖家在销售过程中犯了欺诈行为,用白纸代替了胡士泰想要购买的大部分假币,从而导致犯罪对象不具备应有的特征。 犯罪客体(硬币)的错误不影响或代表胡某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要求。 因为事实是,他想要的是100万元假币。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是主客观的统一,是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 从整体来看,胡某主观上有发财致富的心态。客观地说,他花了很多钱买了大量的假币。他的犯罪意图很清楚,主观恶性很大,犯罪事实也很清楚。他的行为已经构成购买假币罪。 同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胡购买假币应确定为100万元,以便依法打击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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