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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说理:与12岁幼女发生性关系被控强奸,一审无罪抗诉后维持原判!

时间:2019-11-02 19:02:21

  政党信息

   抗议机关(原公诉机关)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判被告由张某主持,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住在兴城市。 由于本案于2017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他于同年12月28日被捕。 2018年7月19日,他被兴城市人民法院保释候审。

   辩护杨宏伟,辽宁杨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遗听

   兴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的强奸指控。2018年7月17日,本院作出辽[2018]辽[1481]88号刑事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闭门听证会审理案件。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田朱华、王静出庭执行职务。审理此案的张被告和杨宏伟辩护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初审法院确定

   原判决认定,2017年12月15日21: 00至次日凌晨1: 00之间,兴城火车站前的一名客人被告张某来到多乐酒店310室,主动与14岁以下的女孩周某(生于2005年7月4日)发生了三次性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是否“知道”周某是一名12岁以下但14岁以下的女孩,并与她发生性关系,即他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

   首先,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张某“知道”周某是一个12岁以下但14岁以下的女孩。

   根据张和周在公安机关调查文件中的陈述,张问周在酒店的年龄,周声称自己17岁。 周也承认他向张谎报了年龄,当他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实际年龄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张和周发生了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张“知道”周是一个12岁以下但14岁以下的女孩。

   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应该知道”周某是一个12岁以下但14岁以下的女孩。

   周moumoumou是一名年轻女孩,犯罪时12岁,但不到14岁。她应该从她的身体发育、言语和行为、服装特点、生活和休息规则等方面观察自己是否是一个年轻女孩。 在考虑这种情况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犯罪的时间 张的声明和周的声明以及视频监控证实,两人于2017年12月15日通过微信见面,当天20点后见面,第二天21点至凌晨1点在兴城火车站前抵达多家酒店。 从案发时间来看,案件发生在冬夜,天色已晚,天色已暗,张与周的联系时间也很短。所有这些因素都不利于张对周朝年龄的判断。

   第二,身体发育的程度 周某在犯罪时是一名12岁以下但14岁以下的女孩。由于12-14岁女孩的身体发育接近14岁以下女孩,张某是否“知道”的主观因素应严格控制。因此,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张某“知道”周某未满14岁,就不应该将其判定为“知道”

   三、言语、行为和服装的特点 根据张的陈述,我认为她化了很多妆,还抽烟。她觉得自己在社会上很有经验。 我觉得当我和她做爱时,她很有经验,她觉得自己融入了社会。 此外,结合酒店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周某在案发当天穿着成熟的服装,浓妆艳抹,高跟。 因此,很难从周某的举止和着装特点被告来判断她是一个14岁以下的年轻女孩

   第四,被告人是否履行了他们的关心义务 如果演员确实与少女有自愿的性关系,而演员根本不知道对方是少女,那么演员就缺乏主观上的谴责,也就是说,没有“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产生有害的结果,希望或允许这样的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从主客体统一的原则出发,演员不应被视为强奸。

   周牟某说:“当我跟着他进房间时,他问我多大了。我对他撒谎说我今年17岁”。张某在微信上与受害者聊天时承认,“受害者自称20岁”。“当时我和这个女孩发生性关系后,曾经怀疑过她的年龄。我问她多大了,她回答说她17岁。”因为她的穿着和化妆,我觉得她看起来像20岁左右。" 从上面可以看出,张某质疑周某的年龄,并通过受害者的衣着和举止做出主观判断。受害者并不愿意在不考虑受害者是否是年轻女孩的情况下对受害者通奸。 因此被告人不是“希望或放纵”的有害结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本案没有充分和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张某与受害人周某发生性关系,他“知道”自己是一名12岁以下但14岁以下的女孩。 在“推定知识”问题上,由于每个人对不同的事物或人有不同的认识和认知,根据被害人周某的言语和行为、着装和生活休息规则等特点,在被害人谎报年龄的情况下,只凭被害人周某的身体发育,没有其他确凿证据, 张某是否可以判定受害人是一名12岁以下但14岁以下的女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本案的证明标准刑事,因此不能判定被告人张某犯有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张是无辜的

   抗议的主要原因是张“应该知道”受害者是一名14岁以下的年轻女孩。 首先,犯罪时受害者12岁零5个月。他身高143厘米,体重超过70公斤。他很瘦,胸部不成熟。第二,当打开房间时,赵海军提醒张受害者很年轻,而张没有进一步证实受害者的年龄。其次,张与受害者的不正常沟通没有履行他的照顾责任。

  法院确定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除支持抗议机关抗议的理由外,还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侵害未成年人性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一般认定年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知晓情况,并严格控制不知晓的犯罪人的身份。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列出了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一审审理和法院审查,一审采纳的证据得到确认。

  在我们看来

  在我们看来 ,原审被告人张某与周某某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案发时张某是否能够判断出周某某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某犯强奸罪。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原审被告人张某“应当知道”被害人系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抗诉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规定了,对于性侵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被害人案件,一般应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尽管张某和周某有不正常的性交,但双方的性关系是自愿的。张艺谋没有诉诸暴力、诱导或欺骗

   其次,周总是谎报自己17岁的年龄。即使张怀疑周的年龄,周在询问他的年龄时仍然谎报了年龄。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张某知道周某的年龄。

   第三,根据张某的陈述,结合许多宾馆监控录像中周某的行为、衣着和纹身,从犯罪时判断周某的作息规则,周某明显不同于普通学生,张某更容易误判周某的年龄。

   此外,证人赵海军提醒张,受害者年龄的证据不足,也没有相关证据支持。 每个人对不同事物或人的感知和认知是不同的。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周某的身体发育不足以确定张某知道受害人是一名12岁以下但14岁以下的女孩。因此,法院不会接受抗议机关的抗议意见。

   综上所述,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刑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如下:

  二审判决结果

   拒绝抗议,坚持最初的判决

   这是最终裁决。

  司法人员

  詹亚琛首席法官

  宁海涛法官

  王恒法官

  裁判日期

  2008年11月4日

  职员

  职员 姬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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