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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卡”行动进行中!当阳法院审结一例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时间:2022-06-08 10:30:19

  近日,当阳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该案的审结,有力震慑了利用“两卡”(手机卡、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了“断卡”行动持续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以每张银行卡每月500元至1000元的价格,从程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周某某处收购9张银行卡及配套网银U盾、电话卡。陈某某将上述9张银行卡及自己的2张银行卡、母亲周某某的1张银行卡,以每张每月800元至1000元的价格出售赚取差价,共非法获利4800元。已查明,程某某提供的4个银行账户收支分别为302.1849万元、300.6053万元,涉嫌诈骗资金64.86万元。最终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法官后语

  “实名不实人”的“两卡”非法交易,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猖獗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它不仅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资金支付结算通道,还为犯罪分子隐匿身份、逃避打击“提供支持”,从而增加了打击治理难度。另一方面,它不但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而且扰乱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应依法严惩。本案被告人非法收集持有多张他人信用卡,违反了国家关于信用卡管理的规定,最终自食其果,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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