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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件民间借贷案原告竟是同一人!这背后的水有多深?

时间:2019-11-10 11:49:23

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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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专注: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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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执业于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方向刑事辩护,秉承“诚信执业,专业铸就品牌”的服务理念,一如既往地以最专业的服务,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月11日上午,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引人注意的是,仅在朝阳法院,该案原告已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86起,其中2016年起诉了322起,2015年起诉了153起。


  主审法官郝卓指出,这些提起大量诉讼的个人往往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从借款本金中直接预扣的高额中介费或成为中介机构规避法定利率限制的途径。


一人起诉486案 大量诉讼集中在极少主体

  上午9时,夏先生起诉朱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朝阳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宣判。被告朱先生未到庭,原告夏先生则委托律师代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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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宣判现场 曹璐 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朱先生与夏先生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朱先生借款123796元用于经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15日偿还8115.52元,还款分期月数为18个月。协议同时约定,夏先生代交支付给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咨询费、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审核费、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服务费后,将剩余本金支付给朱先生。

  协议同时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按当月应付未付金额的10%给付逾期违约金,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同时需每日按未还金额的0.2%支付罚息;未按期支付利息,未还本金的利息并入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每日计收罚息。

  同日,朱先生与上述三公司签署《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人)》,确定咨询费为12135.96元,审核费为1903.68元,服务费为9756.36元,合计23796元,上述费用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由夏先生代为支付。另8月20日,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曾与朱先生约定扣除信访咨询费100元。

  当天,夏先生向朱先生支付了借款99 900元,并代朱先生支付了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信访咨询费。夏先生表示,此后朱先生按期足额偿还了11期借款。

  法院认为:朱先生应依约按期清偿借款本金及符合约定和法定的利息。其偿还部分本息后未再偿还剩余本金利息,构成违约。《借款协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罚息,超过了年利率24%的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朱先生偿还剩余本金4.8万余元,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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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宣判后接受媒体采访 曹璐 摄


  据悉,仅在朝阳法院,夏先生即已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86起,其中2016年起诉了322起,2015年起诉了153起。判决书显示夏先生系自由职业。主审法官郝卓介绍,这种情况在朝阳法院并不少见,法官通常把这种案件称为“串案”,即原告相同、被告不同的多起案件或被告相同、原告不同的多起案件。郝法官表示,2016年朝阳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多的一个人提起了418起诉讼,据统计同一原告起诉超过50件的达到了20人,而一家公司更是在该院起诉了1395件民间借贷诉讼。

  郝法官介绍,这些提起大量诉讼的个人往往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其作为出借人出借资金获取利息收益,而中介机构则作为居间方从中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中介费用。而提起大量诉讼的公司则往往是P2P网贷平台的运营者或关联公司,他们往往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代为清偿本息,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权,转而再向借款人提起诉讼追偿借款本息。


预扣中介费“行规”触碰利率限制红线

建议禁止中介预扣中介费、受让债权

  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矫辰介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从给付的本金中直接预扣中介费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普遍做法。在前面提到的串案中,借款资金有可能来源于中介公司,也就是说作为出借人的个人仅是“名义”上的出借人,实际上利息收入和中介费用可能均归属于中介公司,这样中介公司就将其借款收益通过与其存在关联的“名义”出借人进行了拆分,从而规避了法定的利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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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报会现场 曹璐 摄


  在P2P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中介服务费通常也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借款逾期时,网贷平台往往代偿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权。在此情况下,网贷平台或其关联公司亦成为了出借人,也存在利息收益和中介费用均归属于同一主体,中介费用是否应一并计入利息受法定利率上限约束的问题。

  矫辰法官指出,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中介费用,常引发借贷双方的争议。原因在于,预扣中介费的做法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少于协议约定的本金数额,但借款人却需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及根据该本金数额计算的还款额还本付息。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计算,借款协议的实际年化利率已经超过24%,在有些案件中甚至超过36%。特别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后,更成为了借贷关系中的出借方,其既通过收取中介服务费获取利益,同时又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本息获取收益,实质上获得了高额利息。对此,朝阳法院建议相关监管机关关注此问题及其对市场的影响,加强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收取的规制和监管,适时出台相关文件规范费用收取标准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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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白皮书并向中国银监会发送司法建议 曹璐 摄


  矫法官指出,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同时该《暂行办法》规定借款本息应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但就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暂行办法》未作明确。

  针对以上情况,朝阳法院今天向中国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中国银监会在《暂行办法》基础上出台细则,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禁止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中介费用。




民间借贷作为投资的一种渠道和方式,受到不少投资人的关注。由于民间借贷活动存在手续不完备、担保不足等特点,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对此,朝阳法院郝卓法官向广大投资人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大家要在思想上有正确的认识,任何投资行为的收益和风险都是正相关的。在关注一项投资回报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到与之相伴相生的风险。


  第二,大家在民间借贷投资中应当优先选择能够提供担保的项目,通过抵押或质押等方式降低投资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形式的担保,都要符合国家《物权法》和《担保法》关于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例如,一些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往往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证抵押给出借人。但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没有经过登记的房屋抵押,不会发生设立抵押权的效果,所以在借款不能偿还时,也不能产生优先受偿的效果。


  第三,在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协议相关内容,特别是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最后,大家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特别要掌握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民间借贷行为的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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