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20-07-09 10:30:14
案例1
唐航、熊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3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航,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熊辉,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务工。
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唐航、熊辉将焦某(14岁)、方某(15岁)、吴某(15岁)及唐航女友王某带至武汉市江夏区某酒店开了房间,在房间内提供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甲基苯丙胺(冰毒)以及麻果壶、吸管、锡纸等吸毒工具,伙同熊辉示范吸毒方法,谎称吸食的毒品为“水烟”,可“提神”,让王某带头吸毒,引诱、教唆、欺骗焦某、方某、吴某吸食毒品,后焦某吸食了毒品,方某吸食一口毒品后吐出。当日3时许,公安人员接警赶至现场,抓获唐航、熊辉,查获麻果壶、锡纸等吸毒工具并扣押。经检测,唐航、熊辉及王某、焦某尿检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航、熊辉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并应当从重处罚。以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唐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熊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2
刘书才寻衅滋事案
——吸食毒品后殴打他人、损毁财物,寻衅滋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书才,男,生于1986年12月25日,初中文化,务工,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
2017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刘书才吸食毒品后,无故将同村村民刘德中打伤,又将刘德忠孙女刘洁的小轿车车身划伤,轮胎划破。经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损毁的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1306元。经司法鉴定,刘德忠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书才因吸食毒品后,以邻居蔑视自己为由,无故殴打69岁老人刘德中,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判处刘书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3
吴丰生贩卖毒品案
——国家公职人员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丰生,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原系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干部。
2019年2至3月份,被告人吴丰生多次向王某、曹某、张某、肖某四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6克。2019年4月2日2时许,吴丰生在武汉购买毒品返回丹江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其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34.19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丰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吴丰生作为贩毒人员从其车上查获的毒品,亦应当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丰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查获的涉案毒品、手机三部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4
胡嘉等人运输毒品案
——受境外指使以流寄递方式运输大宗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嘉,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人左杰,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某单位退休职工。
被告人杨春林,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无职业。
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胡嘉受其上线“二哥”的指使,将毒品藏匿于“全保护风冷型可调式充电机”内,以胡嘉为收件人,通过德邦物流从云南省景洪市邮寄至昆明市。同月11日,胡嘉在昆明收取该快递后又将四个纸箱从昆明市邮寄至湖北省钟祥市。同月14日,胡嘉在钟祥市收取该批装有毒品的纸箱后,又雇请车辆运至湖北省仙桃市,按照“二哥”的指示分两次将毒品交给收货的被告人左杰并将毒资存入“二哥”指定的银行账户。
同年11月24日,胡嘉受“二哥”的指使,以相同方式将装有毒品的六个纸箱邮寄至湖北省武汉市。胡嘉在武汉市收取该批纸箱,然后雇请一辆面包车将装有毒品的纸箱运至湖北省仙桃市。
同月28日晚,左杰驾车带杨春林在胡嘉所住酒店门前会合后将装有毒品的纸箱往车上搬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三箱毒品被民警当场扣押。随后,民警在胡嘉住宿房间内查获余下的三个装有毒品的纸箱。上述六个纸箱内的毒品净重共计13378.24克,其中被当场查获的前三箱毒品净重为6683.79克。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批毒品的提取检材进行鉴定,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甲基苯丙胺含量均在15.28%-17.68%之间。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嘉、左杰、杨春林违反国家毒品运输管理法规,采用高度隐蔽方式运输毒品,胡嘉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左杰明知是毒品而予以接收并运输,杨春林应当知道是毒品而参与接收并运输,三人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左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杨春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涉案毒品13378.24克、手机五部、鄂DSU968黑色长城越野车以及充电机予以没收。
案例5
邢晟故意伤害案
——吸食毒品致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邢晟,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无职业。
2018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邢晟吸食毒品后因家庭琐事与其父亲邢晓卿发生口角,继而将邢晓卿从家中拉到成园小区外光谷一路西侧的马路边,使用从地上捡起的砖块打击邢晓卿的头部,导致邢晓卿头部受伤流血。随后,邢晟又将邢晓卿带回所住小区再次殴打,导致邢晓卿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当日19时许邢晟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邢晟有坦白情节,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对邢晟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邢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