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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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23 10:30:06
“法与时转则治。新证券法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方面加大了对欺诈发行的惩戒力度,刑罚短板也亟须补齐。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把最高刑提高至无期徒刑,同时提高罚金额度,拓宽欺诈发行罪的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表示。
“我们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提高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刑事责任。‘民行刑’三管齐下,立体化构建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全方位提升违法犯罪成本,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夯实法治保障。”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表示。
“法与时转则治。”在王建军看来,随着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欺诈和造假类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全面提高违法成本已成为各方共识。近期召开的国务院金融委第25次、第26次和第28次会议连续对资本市场工作提出要求,反复强调要坚决打击各种欺诈和造假行为,对造假的公司和个人坚决彻查、严肃处理。刑事追责作为严惩重罚的重要一环,有必要应需而变、应势而变,发挥更大作用。
王建军表示,“更重要的是,在科创板、创业板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注册制改革将向全市场推行,迫切需要加大刑法制度供给。”
作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履职以来,王建军连续三年持续关注修改刑法、提高欺诈发行惩处力度的议题。2018年、2019年的全国两会期间,他分别提交了《关于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犯罪刑期增至无期,重罚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的议案》。今年,他提交了《关于加快修改刑法,使欺诈发行可判无期徒刑,保障注册制改革的议案》,仍然聚焦严惩欺诈发行。
他的这一建议还得到了众多来自上市公司的代表、委员的“附议”。
全国人大代表、国瓷材料副总经理司留启表示,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刑罚力度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成熟资本市场造假的利益相关者将面临天价索赔,直接关联方甚至面临刑事处罚。高昂的造假处罚也是上市公司不敢造假的原因,因此在注册制逐步推行的中国资本市场,完善信披制度和退市制度是必由之路。
全国政协委员、东方财富董事长其实表示,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是资本市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欺诈发行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资本市场带来了破坏作用,支持加大力度惩治证券市场欺诈行为,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回天新材董事长章锋表示,注册制实施之后,需要更专业更有辨识力的投资者,而允许更多的企业上市,同时就需要加强过程监管,解决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欺诈发行刑罚力度等制度。王建军的议案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法治供给,提升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和创新改革这一长期系统性工程的进程。
建议将欺诈发行最高刑期提至无期徒刑
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相比之前60万的顶格惩处,千万级别的罚款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让试图通过讲故事、造假账来欺骗投资者的造假者忌惮,但刑罚方面对于造假者的处罚还是太轻,刑法上欺诈发行罪被纳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范畴,最高刑期仅有5年,明显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
王建军指出,现行刑法将欺诈发行罪放置在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但实际上纳入该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更准确。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最基本底线。欺诈发行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侵蚀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王建军说。
他提出,欺诈发行类案件涉众性强,涉及金额大、范围广、人数多,直接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其危害后果远不止侵害企业管理秩序,也远比普通金融诈骗严重。
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金亚科技被证监会查实IPO造假,涉及募集资金4.18亿元,波及近6万户投资者 。2015年,五洋建设欺诈发行公司债券,非法募集资金高达13.6亿元。然而,在现行刑法中,欺诈发行罪被纳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范畴,最高刑期仅有5年,与其社会危害性难以匹配,欺诈发行处罚太轻多年来也一直被市场诟病。
相比之下,同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集资诈骗罪,由于被刑法归入“金融诈骗罪”章节,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处罚力度就重得多。2016年,商丘市中院在一起集资诈骗案,涉及的集资额为1.9亿元,造成517名集资参与人未兑付资金9千余万元,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欺诈发行的刑事处罚明显过轻,罪责刑实是不相称的。按‘罪刑相当、罚当其过’的原则,最高5年的刑期设置明显偏低,没有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难以起到惩治、震慑和防范该类犯罪的效果。”
王建军表示,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同时提高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使该罪的犯罪类型、刑罚配置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匹配。
“不仅刑期设置不合理,刑法第160条规定的募集资金1%以上5%以下的罚金标准,也明显偏低。”王建军强调,一方面,在当前市场的融资规模下,罚金数额与违法收益严重不对称,罚金刑无法发挥其应有的预防和制裁功能;另一方面,该标准已显著低于新证券法就欺诈发行设定的行政罚款标准,刑事处罚应有的严厉性难以彰显。
注册制改革需强大的刑法惩处保驾护航
证监会近日公布了对康美药业的行政处罚书,因造假欺诈,康美药业领了60万元罚款,6名主要责任人被采取了10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因康美药业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施行前,所以60万元罚款已是法律规定的上限,证监会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追责。目前,证监会已将康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这时就需要发挥刑事追责的效能,加大造假者的惩处力度。
“作为严惩重罚的重要一环,刑事追责有必要应需而变、应势而变,发挥更大作用。”王建军指出,一方面,证券发行注册制已作为一项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写入新证券法。在科创板、创业板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注册制改革将向全市场推行,迫切需要加大刑法制度供给。尤其是注册制实行前端市场化准入,对便利企业融资,提升市场活跃度大有裨益,但如果对欺诈发行犯罪处罚力度不够,可能导致该类案件数量进一步上升,影响改革成效,阻碍改革进程,影响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另一方面,新证券法全面完善了欺诈发行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包括提高行政罚没款金额,确立“责令回购”“先行赔付”以及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等,刑罚过轻的问题更加突出,短板亟待补齐。此外,新证券法还拓宽了证券品种范围,也需要刑法予以配套完善。
这得到了不少代表委员的赞同。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认为,现行刑法规定不能完全反映出证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处罚力度不够,也未能与证券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相匹配,制约了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和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而不应严惩草根犯罪,却对高智商犯罪网开一面。如果普通的盗窃、诈骗犯罪披上欺诈发行的外衣,就可得到减免刑罚的结果,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将会遭到严重破坏。
全国人大代表、回天新材董事长章锋指出,注册制实施之后,需要更专业更有辨识力的投资者,而允许更多的企业上市,同时就需要加强过程监管,解决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欺诈发行刑罚力度等制度。王建军的议案与其他资本市场相关制度修改一样,都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法治供给,提升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和创新改革这一长期系统性工程的进程。
“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刑罚力度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呼求。”全国人大代表、国瓷材料副总经理司留启指出,国内造假成本太低,以美国资本市场为例,造假的利益相关者将面临天价索赔,直接关联方甚至面临刑事处罚。美国高昂的造假处罚也是上市公司不敢造假的原因,因此在注册制逐步推行的中国资本市场,完善信披制度和退市制度是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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