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监察委辅助人员为被留置人员传递纸条、提供手机如何定性

时间:2019-11-02 14:20:22

政党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激灵,男,1992年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曾任福鼎市甸夏镇村建设监理队成员,2018年5月3日调入福鼎市监理委员会协助办案,住在福鼎市 2018年5月14日,福鼎市检察院认定涉嫌帮助罪犯逃避处罚,福鼎市公安局当天执行了逮捕。 他目前被拘留在福鼎市拘留中心。

辩护王廷奎,福建辛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廉旭片,福建辛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遗听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丁健刑事检察院2018年[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激灵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并于2018年6月2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案件。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副检察长宋献国、检察官蒋成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王激灵、辩护王廷奎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一审请求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3日,时任被告福鼎市甸下镇村建设监理组成员的王激灵被移送福鼎市监理委员会协助办案,并具体参与了被调查对象朱某1的护理工作 同月4日至9日,被告王激灵知道朱某1涉嫌受贿和组织卖淫。为了帮助朱某1逃避处罚,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朱某1提供了一部与外界沟通的手机,并帮助朱某1与家人之间传递短信,透露相关案件信息。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出示了证人陈某、李某1、朱某1、牟林、薛某等的证词、犯罪工具手机、微信聊天截图和照片、调查对象朱某1摘录的笔记、中共福鼎市甸下镇委员会发布的《王乐庭个人基本信息》, 福鼎市监察委员会颁发的《考勤管理条例》、值班人员的时间表和说明、户籍证明和被告人王激灵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

据此,公诉部门认为被告王激灵在国家监察部从事协助调查和调查犯罪活动,并利用他的职位通过提供通信设备和帮助传递票据来帮助罪犯逃避处罚。他的行为已构成帮助罪犯逃避处罚的犯罪,他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追究他刑事的责任。

一审辩护

王激灵,a 被告人,不反对公诉部门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民辩护认为:

1.被告王激灵被宁德永和九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往电霞镇文化中心担任监察组成员,而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要成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并且没有福鼎市监察委员会的任命书存档。

2.被告王激灵无权禁止犯罪活动。他的护送任务只是提供服务。他没有任何权力,也不属于协助此案。他只是利用福鼎市监察委员会案件管理过程中的漏洞来实施案件行为。

3.福鼎市监事会对a 被告人的备案日期为2018年5月13日,朱某1的备案日期为2018年5月23日,对被告人的备案日期为2018年5月4日至同月10日。此时,朱某1的监察机关尚未立案,朱某1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罪犯

4.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激灵构成犯罪,他与朱某1没有重大利益交易,尚未对调查活动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也未造成任何实际的社会危害后果。如果情节明显较轻且危害不严重,他请求豁免刑事

法院确定

经审理,发现2017年5月15日被告王亭乐静被派往福鼎市甸下镇,担任村建设监理组成员。2018年4月,福鼎市监察委员会对朱某1号涉嫌受贿罪进行了调查。2018年5月3日,甸夏镇纪委将被告王亭乐静移送福鼎市监察委员会协助办案,并具体参与了被调查人朱某1的照顾

5月4日至同一个月10日,被告人王激灵知道朱某1因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调查,并因受贿罪被福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为了帮助朱某1逃避处罚,他在护理期间多次向朱某1提供手机与外界联系,并帮助朱某1与家人之间传递短信,透露相关案件信息。

另据了解,王激灵(a 被告人)于2018年5月8日通过微信将另一名被调查人费某(Fei mou)从监事会监控电脑上拍摄的视频发送给他名为“梦想家”的微信朋友,并在聊天中透露了相关案件信息。

公诉机关通过审判证明和质证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了上述事实:

(1)证人的证词

1.证人陈某的证词证实,他受朱某的妹夫李某1的委托,在朱某1涉嫌组织卖淫犯罪的案件中担任律师。5月4日晚上10点左右,他接到朱某1的电话,号码是150××××2771。朱某1声称他在纪委,要求陈某把情况告诉李某1,并要求李某1打电话。之后,他打电话给李某1,告诉朱某1有关情况。 那天晚上11点左右,他还收到了手机号码150×××2771的短信,要求李某1帮他找到一段感情。 5日上午,它将短信转发给李某1。下午,150áááá2771手机号码发送了另一条短信,询问李某1的手机号码。它在晚上19点左右通过短信回复了李某1的手机号码

2.证人李某1作证说,他是朱某1的姐夫。朱某1因涉嫌组织卖淫被福鼎市公安局逮捕。他从陈某聘请了一名律师为朱某1 辩护 2018年5月4日,他接到陈某一名律师的电话,得知朱先生是福鼎市监事会成员 5月5日,朱某1通过陪同人员被告王激灵和王乐庭手机与自己取得联系。此后,王激灵几次帮助传递信息,直到5月10日的事件。 5月8日被告王激灵通过微信向他发送了朱某1留言的三张照片。同一天,他还印了一张纸条,让王激灵转给朱某1。 监事会工作人员从朱某1处提取的纸条是他委托王激灵转交给朱某1的纸条,但当他交给王乐庭时,纸条背面没有任何文字。 5月9日被告王激灵也通过微信联系了他,并回答了他递过来的纸条上的第一个问题。

3.证人朱某1的证词证实,他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而在大华酒店设立卖淫场所,被公安机关立案。他被拘留在福鼎市拘留中心,但后来被福鼎市监察委员会拘留在办案点,因涉嫌受贿接受调查。 在此期间,他用手机联系了陈某律师和他的妹夫李某1,并要求王激灵协助向陪同人员被告 5月8日,被告王激灵递过来一张用电脑打印的纸,上面印着某个李。Z 5月9日晚,他在纸条背面写了一封回信,后来被监事会工作人员发现。 还证实,他告诉王激灵,一个被告人,在他出去后带王激灵一起做土石方工程。

4.证人牟林的证词证实,他于5月6日14: 00至20: 00与被告王激灵一起上课,陪同朱某1到203室。陪同期间,王激灵与朱某聊了一句。因为他离开陪同室去其他房间抽烟吃饭,王乐庭和朱某一个人独处。

5.证人薛某的证词证实,他和/或被告王激灵陪同被调查人员在203室。陪同期间,王激灵与被调查人员交谈,并多次单独与被调查人员呆在卫生间。 被调查人员还几次要求他取水,并故意将他分开。

(2)书面证据

1.中共福鼎市电下镇委员会出具的《劳动合同》和王乐庭个人基本信息共同确认,王激灵(a /[被告)于2017年5月15日与宁德永和九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往电下镇担任村建设监理组成员。2018年5月3日,电霞镇纪委将被告人王激灵调到市监察委员会,负责陪同工作。

2.福鼎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值班人员名单确认,2018年5月3日,电霞镇纪委将被告王激灵调到福鼎市监察委员会参加办案陪同工作。 根据安排,被告王激灵负责陪同朱某1到203房间

3.随行人员值班管理规定,明确随行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纪律 陪同人员不得代表被调查人员发送信息、笔记或任何其他信息,不得与被调查人员或其亲友联系或交往。

4.从被调查人朱某1处提取的纸条证实被告王激灵在照顾朱某1期间代表朱某1及其妹夫李某1传递了纸条,以交换刑事案件信息。 在便条的正面,李某1印了以下文字:“XX:我去找你提到的几个人。别担心,他们都会给我很大的帮助。” 包括龙岗的那个人,他也知道你的情况 现在我想问你几个问题:你在1号和14号从看守所出来的时候办理了释放手续吗?2.纪委调查你的时候,你有没有提到华达事件?至于你在宁德提到的那个人,我没有去找他。 你一看到我的信息就请回答我。 我没有下一步的计划。 我找过律师,但现在纪委不能插手。 你必须保持头脑清醒,我们会尽快找到关系的!朱某在纸条背面写道:“大华老板、张某和杜某已经被捕。”。他们被捕了吗 我没事,检察院已经明白了”

5.中国移动发布的手机号码150 XXX 2771的通话记录确认被告王激灵的手机号码150 XXX 2771和陈某的手机号码138 XXX 1234在2018年5月4日至5日进行了多次通话和收发短信。5月5日至5月10日,该手机号码还与李某1的手机号码189 XXX 6651进行了多次通话

6.福鼎市公安局的立案决定、拘留令、监视居住决定以及批文和福鼎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朱某1于2018年4月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同日拘留刑事并于同日监视居住 4月初,福鼎市监察委员会收到朱棣文涉嫌受贿的线索,进行了初步核试验,并采访了朱棣文。 在对朱某1的采访和调查中,王激灵(a /[被告)被调到监事会,主要负责朱某1的陪同工作 2018年5月23日,福鼎市监察委员会对朱某涉嫌受贿展开调查。

7.该事件证实,福鼎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5月9日发现被告王激灵的犯罪行为。调查是在同一个月的13日开始的,王激灵于同一天在监事会的处理点接受了讯问。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王婷很高兴于1992年2月4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三)提取笔录和电子数据

监事会工作人员从李某1和/或王激灵/[被告持有的oppor9s和/或王激灵持有的金苹果6+手机中提取了以下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照片、图片和视频

1.李某1和微信名称“两三年一梦”(被告人王激灵微信名称)的聊天记录截图和李某1手机中三张纸的照片共同确认被告人王激灵帮助朱某1和李某1通过微信传递信息,并将朱某1写的纸的照片发送给李某1

2.李某1和微信“朱xx”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李某1应朱某1的请求联系了朱xx寻求帮助

3.被告人们王乐庭从手机中提取了“138×××1234”(陈某手机号码)的照片,确认被告人们王激灵和陈某在2018年5月4日和5日有手机短信联系 短信内容如下:(1)“请找陈律师,请李某尽快找到关系。我不能推迟。我已经在纪委呆了20天了。我不知道该怎么做。宁德二十局局长,叶二十一定要帮忙。他也熟悉纪委和检察院。必须联系他寻求帮助。福鼎纪委副书记负责。XXX副书记不能推迟。晚上我碰巧是一个村民。正是”;(2)“李某的1号多少钱,寄到这里”;(3)“姓名:李某1手机:189×6651”

4.被告王乐庭在手机上拍摄了三张纸条,证实被告王乐庭在手机上拍摄了朱某1写的三张纸条。 纸条内容如下:(1)“朱XX,联系龙岗,和省里的张某某关系很好,请他帮忙,我也是” 张某某是福鼎市纪委书记的朋友,朱某某的电话号码,还有石某某在国外也可以联系”;(2)“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恶化了吗?检察院的逮捕部门在大华宾馆很重要。只有在纪委这边找个常委才有用。这可以首先得到保证。据说在12年内将会赠送大约30,000份礼物,四次,Feixx也这样说”;(3)“检察院也很重要。叶某某熟悉福鼎检察院检察长。纪委会找宁德的一位领导,告诉某某书记,他可以保证我2012年送的四份礼物,大约3万元。记录准备好了 明天36天 应该也能获得担保人,宁德没有常委会怕不够 "

5.被告福鼎市监察委员会办案区监控电脑截图和王激灵用手机拍摄的王激灵与微信“追梦者”聊天截图证实,王激灵将办案区其他被调查人员的监控视频发送给了“追梦者”。微信截图还证实,王乐庭在聊天中透露了其他调查人员涉嫌受贿的案件,并告诉他“如果有红包,纪委会随时带人进来”

(4) 被告王激灵的供词和辩护

1.确认他去福鼎市监察委员会担任陪护工作时,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向他宣布了陪护纪律的相关规定,并将其交给了《陪护值班管理规定》,以便他们认真学习。

2.确认他于2018年5月4日至5月10日被调到福鼎市监察委员会担任监护人,朱某1,自5月4日起被调查人负责监护203室。 在陪同期间,得知朱某1涉嫌窝藏卖淫和贿赂犯罪,他多次在卫生间将手机借给朱某1与律师和家人联系,并帮助朱某1和李某1传递短信。

3.确认因为朱某1是他的家乡,朱某1答应带他出去一起做土石方工作,为了让朱某1能够找到关系,朱某1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减轻处罚,并给朱某1提供了手机和一张纸条。

4.确认5月5日14: 00在控制室的电脑屏幕上秘密拍摄了其他调查人员在办案点的视频,并在第二天11: 00将其发送给微信好友“梦想家”,并在聊天中透露了其他调查人员涉嫌受贿案件的信息。

上述证据相互确认,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上述事实。

关于被告王激灵是否是帮助罪犯逃避惩罚的合适对象 经审查,《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与工作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有义务禁止与工作有关的犯罪行为。 然而,在调查犯罪方面有不同的工作分工,包括负责调查、询问和调查的部门,以及负责保护被调查对象安全的部门。 伴随工作是确保被调查对象安全的工作分工。例如,本案《陪护值班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被调查人员上床睡觉前,陪护人员应对其床、枕、被进行安全检查;陪同人员应要求被调查人员将手放在被子外面,观察他们的呼吸、运动等。”陪同人员应通过主动安全检查、观察等方式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安全。确保打击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陪同工作是监事会办案不可缺少的环节,陪同人员的职责体现在协助监事会打击犯罪活动上。

被告王激灵虽然不在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之内,但他原本是福鼎市甸下镇村建设监理队的成员。经甸夏镇纪委任命,他被调到福鼎市监察委员会,负责陪同调查对象,协助办案。他是一个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共服务的人。

被告在执行押运任务时,人们利用工作便利为朱某1提供通讯工具和送货单,并告知和协助朱某1涉嫌犯罪。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适用玩忽职守罪主体的解释》第九章,“凡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进行查处刑事被告人王激灵的意见是本案中犯罪的适当主体,而辩护人辩护的意见不被接受。

朱某1是否是罪犯 经审查,本罪中的“罪犯”一词一般应指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刑事随着证据的积累,调查是一个越来越深入的过程。对这一罪行中的“罪犯”是否有罪的判断不仅应基于他/她刑事诉讼的阶段,而且应从他/她是否违反刑法的角度来考虑。 2018年4月的前十天,福鼎市监察委员会对朱某1进行了监控,并在办案点对朱某1进行了约谈,因为朱某1涉嫌受贿。朱某1涉嫌受贿。2018年5月23日,福鼎市监察委员会对朱某1涉嫌受贿展开调查,调查显示有证据证明朱某1涉嫌受贿。 此外,朱某1还在王激灵被告通过的一封短信中写道,“2012年我送了4份礼物,大约3万元”,承认他行贿。 因此,在被告王激灵陪同期间,朱某1没有提起贿赂案件,但有线索和证据表明他涉嫌受贿犯罪,职务犯罪取缔机关监事会也对他进行了约谈。朱某1是本案中帮助罪犯逃避处罚罪的“罪犯” 被告王激灵也知道朱某1在陪同期间犯有贿赂罪。他在声明中说,帮助朱某1的目的是通过“寻找关系”减轻对朱某1的刑事责任调查时的惩罚,而不是基于朱某1没有受贿的信念帮助“消除冤情”。 因此,朱某1在本案中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罪犯”。被告人王激灵在本案中采取行动时知道朱某1是罪犯,而辩护人辩护的意见未被接受。

在我们看来

综上所述,在我们看来 ,被告人王庭乐具有协助监察委员会查禁犯罪的职责,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为犯罪分子提供通讯工具、帮助传递纸条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具有泄露另案信息情节,在量刑时作为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王庭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实施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实际发生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后果。而被告人王庭乐为朱某1提供通讯工具,传递纸条,泄露相关案件信息,妨碍了调查机关的查禁行为,其犯罪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辩护人提出的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解释,判决如下:

判断结果

一、被告王激灵因帮助罪犯逃避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监禁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拘留的,一日拘留视为一日判决,即从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 )

二、扣押犯罪工具金苹果6加手机的,一律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通过本法院或直接在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对于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申请书的一份原件和四份副本。

司法人员

主审法官苗怀良

徐佳法官

人民陪审员林郭喜安

裁判日期

2008年9月5日

职员

职员 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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