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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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11 12:01:16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网友咨询:
合同双方均违约的情形下,定金罚则能否适用?
律师解答: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制度的核心在于"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的目的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都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违约。一旦双方都违约,定金的目的没有实现,自然失去了定金罚则的基础。在双方均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无论责任大小,均不适用定金罚则。当合同履行障碍系因不可抗力、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或双方均无过错时,不得主张定金罚则。
律师补充: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订金”两词读音相同,经常有人将它们混用,但在法律上概念有很大不同。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交付订金表示消费者有购买意向,并未确定要购买。交付订金其实并没有实质的法律意义,不具有担保性质,也不能保证交易是否还会进行,订金可以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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