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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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11:08:27
裁判的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裁定,华润超市要求工作时间应包括1.5-2小时的用餐时间,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但是,该时间表并没有指明用餐时间,也没有增加员工用餐时间的任何安排,也没有用信用卡记录用餐时间的电子考勤卡,这表明员工轮流用餐,用餐期间的工作任务由他人承担,每个人的工作任务不会因用餐而减少。因此,华润超市关于减少1.5-2小时用餐时间的说法无法得到支持。
凯斯诺。: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25号民事判决
一审: 不支持两天周末的加班工资。
本案中的工人是任家辉(女) 业主为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2012年8月6日,任家辉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华润超市及其南平店。诉讼请求是:补发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1216.0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73.34元,扣除工资3600元等。
华润超市及其南平店辩称,加班需根据其规章制度得到批准,加班将安排补假。没有加班这回事。华润超市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休息一天,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规定,一周没有两天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认为,任家人协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加班的存在,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华润超市掌握了加班的存在。因此,它不支持任家人协会关于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的主张。 根据华润超市引用的《工资表》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每周工作时间,华润超市已向任何家庭成员支付上述6个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07.55元,469.15元予以补发。 据此,一审法院裁定华润超市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任何家庭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69.15元,驳回了休息日加班工资等诉讼请求。
中级和高级法院: 不支持周末加班工资,月薪为26.08天。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任何家庭委员会都应根据“轮班表”而不是电子考勤记录计算休息日加班工资的问题,因为任何家庭委员会都首先认可华润超市提交的电子卡考勤记录的真实性,而华润超市并不认可任何家庭委员会提交的“轮班表”的真实性, 第二种情况认为,电子卡出勤记录可以反映任何家庭委员会的实际加班工作,任何家庭委员会如果未能证明加班工作的存在,应承担证据不足的后果。 据此,二审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发布第334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关于工时制度,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他们在华润超市工作期间的休息日符合“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定。因此,原法院不支持他们在休息日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并无不当之处。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数问题,双方同意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因此原试行以月工资26.08天为基础计算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数符合合同规定,原试行应予以补偿的家庭会议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正确。 据此,2014年12月19日,作出高玉法民提字第156号民事判决:维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吴语钟发民综字第3342号民事判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实际情况是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每周工作6天。
任家辉拒绝接受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宇法民体字第156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因如下:第一,电子考勤单不完整,不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第二,轮班表是公司在公告栏上张贴的书面通知,通知员工工作时间。这也是员工工作和重返工作岗位的唯一基础。它能反映员工的工作时间,应作为确定任家辉工作和休息时间的依据。 如遇疾病、事假和旷工,公司应提供扣除的证据。
第三,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工人在休息日加班。 从轮班表可以看出,每天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工作日为一周六天。 华润超市的代表在庭审中也多次表示,工作时间为每周六天。 合同规定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不仅一天,而且在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条件下,可以安排每周最大工作日数。如果前五天已经完成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则每周第六天的工作应视为休息日加班。 第四,不按照员工手册填写加班申请表不能拒绝员工加班。 华润超市每天工作8小时,每天工作6天。 员工根据公司的安排加班。公司自然知道并允许员工的工作条件。因此,不得以未填写加班申请表为由否认员工在休息日加班。
最高人民法院: 每周工作时间为48小时。华润超市关于减少1.5-2小时用餐时间的说法无法得到支持。月薪是20.92天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关于工作时间 根据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确认任何家庭协会每周工作6天。 关于每天的工作时间,华润超市虽然认为时间表只是一个工作计划,不能以此为基础确定具体的工作时间,但并不否认每个班次的工作时间:早班5: 30-14: 00,早班6: 00-14: 30,中班10: 00-18: 30,晚班14: 00,不同时段略有不同。首先,华润超市批准清算时间为22:00 华润超市主张工作时间包括1.5-2小时用餐时间,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0小时。 但是,该时间表并没有指明用餐时间,也没有增加员工用餐时间的任何安排,也没有用信用卡记录用餐时间的电子考勤卡,这表明员工轮流用餐,用餐期间的工作任务由他人承担,每个人的工作任务不会因用餐而减少。因此,华润超市关于减少1.5-2小时用餐时间的说法无法得到支持。 基于此,可以得出结论,任何家庭协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
关于休息日加班天数 根据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条例》第三条,“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然而,任何家庭协会的工作时间都是一周6天,一天8小时。对于超过每周法定工作时间的天数,加班应视为休息日。 在现任内务委员会倡导的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共花费了70周时间。 除了2011年9月、2012年2月和2012年3月显示任何家庭将休假的薪级表外,华润超市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任何家庭将休假。然而,病假不是加班的补充假。工资已经扣除,休假天数相对较少,这不影响加班的确定。 在此基础上,确定任何家庭协会的休息日都是70天的加班。
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第2款,"如果工人被安排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休补偿假,他应得到不少于其工资200%的报酬"。 日工资标准通过月基本工资除以法定工作日来计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年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换算问题的通知,全年职工平均工作日为20.92天,因此任何家庭会议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为1577.08-20.92×70×200% = 10554.07元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宇法民体字第156号民事判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俞武忠法民中字第3342号民事判决和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2)子楚南法民第8588号民事判决。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0,554.0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34.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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