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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因女职工怀孕调岗降薪

时间:2025-04-24 12:01:20

  女职工孕期劳动权益保护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女性劳动者在孕产期间的特殊权益。

  网友咨询:

  我怀孕5个月了,公司最近突然说要给我调岗,从设计部调到行政部,工资也要从原来的8000降到5000。公司说这是因为我现在的岗位不适合孕妇,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产假期间应享受生育津贴或正常工资,不得因怀孕降低基本工资。

  只有当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认为女职工确实不宜从事原劳动时,用人单位才应当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公司仅以"岗位不适合孕妇"为由调岗,缺乏医疗证明支持,不符合法定条件。

  律师补充: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既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本民事原则,还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关系属性。因调整岗位引发的劳动争议,广大劳动者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善于收集证据,及时通过工会、仲裁、法院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勿采取旷工等消极拒绝方式进行抵抗,否则用工单位可以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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