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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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09 05:30:12
1982年
计划生育政策正式写入宪法
“独生子女”群体应运而生
独生子女的父母
面临着巨大的养老压力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的养老补助
竟被某些用人单位故意克扣
请看槐荫法院民一庭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例……
案情回顾
唐先生于2020年9月入职某餐饮公司。2021年12月,唐先生到了退休年龄,向公司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办理过程中,唐先生向餐饮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本人唐先生,就职于某餐饮公司,于2021年12月办理退休,特声明:本人非独生子女,无独生子女费。公司没有义务支付独生子女费。本人承诺:退休之后,不与公司产生有关独生子女费用的任何诉讼及请求,及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特此声明”。
唐先生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后,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餐饮公司支付一次性独生子女补助25000元。仲裁机关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餐饮公司向唐先生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22558元。餐饮公司不服裁决,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不向唐先生支付上述补助。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餐饮公司是否应向唐先生支付养老补助。具体体现为,唐先生出具的《证明》是否能够成为确定双方诉讼主张的依据。
餐饮公司主张不应向唐先生支付以上养老补助,理由是唐先生曾向其出具过《证明》,明确表示非独生子女,并承诺退休后不与其产生有关独生子女费用的请求。唐先生则称,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关于《证明》的出具,某餐饮公司解释称是唐先生主动出具,并陈述了出具经过:因唐先生在公司仅工作了一年三个月,工作时间太短,怕唐先生讹他们。而唐先生却说,当时餐饮公司不给他办理退休,要求自己出具保证才给办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唐先生育有一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据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唐先生作为独生子女的父亲,有权在退休时从所在单位获得一次性养老补助;同时,作为权利人,唐先生也有权放弃该补助,但其放弃该补助的要求应当意思表示真实。餐饮公司提交的《证明》虽由唐先生出具,但该《证明》所载明的“本人非独生子女”却并不是客观事实。唐先生出具《证明》时,正处于餐饮公司为他办理退休时期,结合餐饮公司对《证明》出具经过的陈述,可以认定唐先生出具《证明》并非真实意思,不能以该《证明》确认唐先生放弃对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主张。因此,餐饮公司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判决餐饮公司向唐先生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2558元。判决后,餐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这直接关系到民事法律行为能否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能否产生行为人预想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的《证明》,因被法院认定并非唐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能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山东省为退休职工制定的一项计划生育保障制度,是退休职工的法定待遇。用人单位依法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法律规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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