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因违规违纪调查被停职处理,员工能主张被迫辞职吗?

时间:2021-07-06 05:30:24

  【司法观点

  公司擅自作出的停职措施没有法律依据,且经员工两次催促仍未对停职期限等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答复和处理,体现了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较为漠视的态度,但据此并不足以认定公司系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现有证据,公司行为应更符合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等行为特征。因此,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其诉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某电机(广东)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向林某出具《停职通知》,载明主要内容为因沙井项目收货不对版及被投诉收受永博贿赂款之事需要接受调查,林某从2019年11月12日开始停职,停职期间的工资待遇视调查结果而定,如调查结果确定林某没有违法违纪行为,X公司将按正常出勤支付林某停职期间工资,如确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X公司将停发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按照《员工手册》及公司相关制度给予林某相关的纪律处分。

  2019年11月14日,林某委托律师向X公司出具律师函,载明X公司无限期停职做法欠妥当,停职期间工资待遇不予发放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X公司应当明确给予合理的停职调查期限,若X公司不予答复或无明确合法的调查期限依据,则调查期限为10日(自然日),10日后,X公司仍未通知林某复工或解除劳动合同,则视为X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11月27日,林某再次向X公司出具律师函,要求三日内安排复工,否则,视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9日,X公司向林某出具《通知书》,通知林某停职期限为3个月,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11日,并要求林某于2019年12月17日下午2:00到公司配合调查。

  2019年12月4日,林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2月11日,该委作出案件受理通知书。

  林某仲裁请求:X公司支付某2019年12月1日尚未发放的工资14615.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796860元。仲裁裁决X公司一次性支付林某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的工资13980元。

  【裁判要点

  本案诉讼过程中,林某主张X公司无权单方对林某作出停职停薪的行为,X公司以实际行动拒绝发放薪资、拒绝安排复工应当视为X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X公司辩称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停职期间一直正常为林某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未安排复工系因林某违纪事实复杂,所需调查时间较长,其不存在任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无需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X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林某发出《停职通知》,载明因调查需要,林某从次日起开始停职,但该通知并未载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其次,林某于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1月27日两次向X公司发放律师函,X公司并未在林某指定期限内对关于停职期限、复工的问题进行答复,但在2020年12月9日向林某发出通知回复“停职期限为3个月”等内容;

  再次,双方确认在停职期间,X公司有为林某缴存住房公积金及购买社保。结合上述情形。

  本院认为,X公司擅自作出的停职措施没有法律依据,且经林某两次催促仍未对停职期限等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答复和处理,体现了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较为漠视的态度,但据此并不足以认定X公司系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现有证据,X公司行为应更符合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等行为特征。因此,林某主张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其诉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X公司应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的工资,X公司诉请无需发放,并主张系林某拒绝配合公司调查而暂未发放,该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X公司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5885号。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