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工作地点从中关村调到回龙观,能不能向公司要离职补偿?

时间:2020-05-04 10:30:14

  不少人可能都有这样的遭遇,原本工作地点距家只有半小时路程,却因为工作原因调整到了城市“遥远”的另一边。有些劳动者无法接受这种变化,提出辞职。那么,他们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吗?

  案情简介

  张女士于2015年5月20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公司的岗位(工种)以及作业特点,张女士的工作区域为北京。

  该科技公司为生产、销售型企业,厂址位于昌平区回龙观地区;为销售便利,公司在海淀区中关村地区租赁有一临街门店,面积约60-70平米,门店内布置有产品展柜,设置有销售柜员;同时,公司的出纳等财务人员亦在此办公。

  2017年6月初,科技公司租赁的门店到期,科技公司以门店不盈利但仍有必要保留以招揽客户为由,退租了原本60-70平米的店面,在相邻位置租赁了另一处20-30平米的店门作为新的门店。此后,科技公司以门店面积缩减,无法继续容纳财务在此办公为由,调整包含出纳张女士在内的财务人员的工作地点至“昌平区回龙观地区”。

  2017年6月22日,张女士提交《被迫辞职信》,内容为:“2017年6月中旬,公司领导突然通知说中关村的门店因不盈利决定关闭,让我去离中关村20公里远的昌平总部上班,我很想继续留在中关村上班,但领导坚持让我去昌平总部上班,没有别的选择,因此本人只能被迫辞职”。

  此后,张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女士表示,虽然中关村的门店面积变小,撤销了财务办公室只留下了销售员卖货,但仍有可能容纳自己在此办公;虽然在“昌平区回龙观”上班有交通补助,但自己住在海淀区,如果在中关村上班每天搭乘公共交通只需一个小时,而如果去回龙观上班搭乘公共交通则需要两个小时,因此自己迫于无奈只能辞职。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一审裁判结果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科技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管理者,有权基于经营需要,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张女士的工作地点。因此,本案中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就是科技公司将张女士的工作地点从海淀区中关村地区调整至昌平区回龙观地区是否有违合理性原则。

  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可知:其一、科技公司与张女士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女士工作地点为北京;而庭审中,双方确认科技公司办公地点有二,分别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地区及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中关村店面因经营问题经营面积缩小仅留存销售岗位,故在此情况下,科技公司将出纳张女士工作地点调整至北京市昌平区,确有客观原因且并未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内容。

  其二、张女士认可科技公司对在昌平区回龙观地区上班工作的员工发放有交通补助,即科技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对工作地点调整给张女士造成的不便进行了一定程度弥补。

  其三、张女士自述家庭住址在北京市海淀区,在中关村门店上班期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单程在途时间约1小时;如到昌平上班,则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单程在途时间需2小时。考虑到北京市的城市特点以及公共交通网络分布情况,张女士工作地点由北京市海淀区调整至北京市昌平区尚未构成对张女士生活上重大的实质性影响。

  因此,张女士以“公司变更工作地点以致被迫离职”为由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