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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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12 10:30:16
1、约定工资结构中含加班工资
比如可以约定员工的基本工资为1670,岗位津贴4070元,加班工资500元。这样在员工每月固定发放加班费补贴,员工加班,公司不用再支付加班费。
如果员工每个月都有加班费用,因为加班费用是每个月固定产生的,公司能否在工资表中将加班费用统一的归为了岗位津贴这一栏呢?而不用将其进行细分为加班费用,答案是不可以,如果没有列明,代表公司并未向员工发放加班费用,除非员工承认。
2、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首先,双方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其次,不定时工作制要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实施,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当然如果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则不应按照不定时工作制核算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而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度进行核算。
这里有一问题,社保补助是否作为加班费用计算基数?比如员工的基本工资为1670,岗位津贴4070元,社保补助500元。
员工计算加班费用基数是按照1670元或1670+4070元,还是按照1670+4070+500元计算员工加班工资呢?
这里要分情况而定,如果员工同意公司无需为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要求将500元社保补助直接向其发放,按照有关规定,由于该社保补助是公司没有为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作出的补贴,该补贴是不应计入员工的工资收入。则计算基数是不含500元的。
但如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员工同意公司每月向其支付500元社保补助而不为其缴纳社保,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员工的工资总额应以公司直接支付给其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即1670+4070+500元。
加班工资的计算应以每月工资总额为基数,即1670+407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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