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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牵绳的宠物狗横穿马路导致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时间:2025-05-04 12:01:11

  近年来,随着城市宠物饲养数量激增,因宠物犬未牵绳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日益增多。

  网友咨询:

  未牵绳的宠物狗横穿马路导致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律师解答: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在公共场所未对其饲养的犬只采取束缚、牵引等措施,致使其宠物狗突然蹿至公共道路,导致交通事故的,若车辆是正常行驶没有违章行为,从责任角度来说,应该由动物饲养人负全责。如果车辆驾驶人或乘车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根据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和狗主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补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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