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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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10:31:51
《强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规定》第10条规定,强制交通事故保险不负责交通事故引起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赔偿和预付款。 《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现行的强制交通保险和三项保险条款都规定了诉讼费用“不予赔偿”。 根据上述两项条款,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诉讼中的法律费用,一些法院也裁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费用。 保险公司是否参与诉讼,无论胜诉或败诉,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诉讼费用?这个问题值得仔细分析。
一、强制交通保险和三项保险条款的效力
强制保险和三重保险的当事人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通常是机动车的所有者或管理者)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强制保险和三方保险条款只能限制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而不能限制责任保险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的受害者)。
强制保险的适用和现行三向保险条款中“保险人不得赔偿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和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仅限于:被保险人第三方对被保险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部分诉讼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二、对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理解
《保险法》第66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承担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1.本法确立的诉讼费用承担规则的适用以责任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2.本法所称仲裁、诉讼费用和必要合理费用,具体是指第三人(保险事故受害人)对被保险人的诉讼、诉讼、仲裁费用和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合理必要费用。 在其他诉讼中发生的费用不在本条款范围内。
3.责任保险合同中没有规定诉讼费用不予支付。
4.该法的作用是鼓励被保险人在被第三方(保险事故的受害者)起诉要求赔偿的过程中积极回应诉讼,以免因被保险人延迟回应诉讼而增加保险人的索赔金额。
第三,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损失总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保险限额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人身、财产损失超过保险限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超过保险限额的,事故当事人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的责任。
正常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他们不会再要求赔偿。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不依法拒绝支付保险金,导致受害人提起诉讼,将增加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如果判决只允许侵权人承担诉讼费用,这就违背了公平原则。 因此,决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费用,取决于保险受益人或权利持有人是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并提供了相关材料。 保险受益人或者权利人提供材料并申请赔偿后,保险公司明确拒绝赔偿的,保险受益人提起诉讼时,保险公司应当在应当承担的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交通事故引起的诉讼费用问题应该以三种不同的形式来讨论:
首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的第三方只起诉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被判承担诉讼费用,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诉讼费用,保险公司不得根据强制保险和三项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赔偿。
二是被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受害人第三人损失后,如果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就强制保险和三次保险索赔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保险公司被判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这是因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是机动车事故侵权赔偿纠纷,而是保险合同纠纷。 该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费用不发生在因侵权损害而遭受保险事故的第三方对被保险人的诉讼过程中。
第三,遭受保险事故的第三方将与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一起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如果保险公司被判直接向第三方支付损害赔偿,保险公司还应承担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用。 因为“诉讼费用不予赔偿”的保险条款只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有约束力,不能用来对抗被保险事故伤害的第三方。
结论:
强制保险的适用和现行三向保险条款中“保险人不得赔偿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和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仅限于:被保险人第三方对被保险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部分诉讼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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