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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怎么办?这样应对!

时间:2019-11-08 10:25:33

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即便是夫妻一方个人的私有财产也很有可能相互混同。而婚姻一旦走到尽头,就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如一方偷着转移共同财产,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呢?


01.一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19日发布指导案例66号:

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

相关案情

被告宋某某(男)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

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

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

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

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为雷某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是否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裁判理由

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故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在雷某某与宋某某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约定,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双方本应主动、坦白、诚信、实事求是地列出全部财产,以便双方依法公平分割。若任何一方违背诚信,恶意隐瞒或转移的,将严重侵害另一方的夫妻财产权,因此不分或少分处理是对恶意侵害行为的制裁和惩戒。

02.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方式及对策

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及常见情形有隐匿、非法转移、变卖、毁损、夫或妻一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等。

银行存款隐匿转移

在离婚诉讼时,一方把工资卡、银行储蓄卡的资金都取出,另存于他处,法庭审理时只提交了存款极少的银行卡向法院质证。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本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转移存款问题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较大。但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离婚问题、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查询,可以很好地保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能够提供对方的开户行和账号,将使查询变得简单有效。

不动产隐匿转移

1、隐匿不动产。个别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不动产。为使该房产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在离婚时一般采取隐瞒的策略。当夫妻感情不和时,就应当敏感地对待对方的行为,收集并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以查询夫妻共同房产。

2、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建议: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二,婚前购房出资要将自己名字写入产权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3、其他家庭动产。一方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综上,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管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抑或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生,都将加重双方的矛盾和积怨,不利于定纷止争,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司法实践,都应当重视对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规避。


转载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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