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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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7 11:20:10
小霜(化名)与小伟(化名)系夫妻。
二人驾车回小伟老家看望其父母,途中不幸遭遇车祸。
小霜身受重伤,经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由于伤势严重最终重度瘫痪。
事故发生后,肇事方一次性支付给小霜赔偿金85万元。
小霜出院,没几天小伟就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85万元的赔偿金。
小霜没想到丈夫如此薄情寡义之人,心灰意冷下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将自己用命换来的钱分给丈夫。
但小伟则认为,这笔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钱物,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有权获得一半。故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笔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伟没有资格要求平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伟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依法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
同时,以下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
1、遗嘱或赠与合同关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问题。
2、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中“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问题。
3、婚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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