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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之房屋分割(一方付首付购房,婚后共同还款)

时间:2019-11-22 23:22:22

在这个无房不婚的年代,结婚离不开购房,离婚离不开分房,在司法实务中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情况较为复杂,笔者挑选几种常见的房屋分割问题,予以说明。

当事人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取得产权证,并且婚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这种情况下房屋如何分割。

对此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上述条款,明确将婚后共同还贷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如何计算房屋增值的部分呢?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说明,但通常条件下,考虑使用如下公式计算: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X房屋现值÷2=应当给予另一方的补偿数额。当然,如果当事人关于按揭购房共同还款部分达成补偿协议,则应当依照协议分割,只有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上述公司才有运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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