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夫妻婚后无夫妻之实,离婚女方需要返还彩礼吗?

时间:2024-05-08 05:30:07

胡某与李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决定结婚。经双方家庭协商,胡某想方设法凑了50万元作为结婚彩礼支付给李某。然后,在结婚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双方由于不可调和的婚内矛盾,最终提出离婚请求。对于离婚,双方均没有异议,但胡某提出,结婚后双方并没有真正的共同生活,更不存在孕育的情况,遂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金额过高的,可以支持返还部分彩礼。也就是说,如果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便走向离婚,且综合地方经济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认定彩礼金额过高的,可以返还部分彩礼。胡某、李某双方均同意离婚,可见感情已彻底破裂。对于胡某主张的彩礼部分,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亦有同居生活,但结婚时间不长,且没有夫妻之实。最终,法院判决准予胡某、李某离婚,李某向胡某返还彩礼32万元。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本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过程中男方送给女方的一份寓意喜庆的物品,以表示男方的心意,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祝福,但高额彩礼却偏离了彩礼的本意。

民法典并未对彩礼作出明确界定,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在确定彩礼范围时,应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彩礼内容为基础,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综合认定是否为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了三种应返还彩礼的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二是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支付彩礼人生活困难。

办理结婚登记虽满足了婚姻的形式要求,婚姻依此可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应当考虑婚姻中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考虑婚姻的形式要件及实质内容,新增了两类返还彩礼的情形:

一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该情形下人民法院一般对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金额过高,可以支持返还部分彩礼。如果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便走向离婚,婚姻中共同生活的目的没有实现,且综合地方经济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认定彩礼金额过高的,返还部分彩礼具有合理性。

二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这里提醒各位,彩礼作为传统习俗被群众普遍接受,代表了对婚姻的祝福,但婚姻家庭的幸福并非由彩礼的高低决定,适当数额的彩礼可以成为双方表情达意的重要载体,但更要重视家庭成员之间彼此的关爱,对家庭责任的承担,积极主动的沟通交流,共同创造幸福的家庭。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