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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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25 05:30:02
在当今社会,虽然经济的繁荣带来了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然而人们的精神世界却越来越荒芜,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冷漠。在各类离婚案件中,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反目成仇的夫妻比比皆是。
网友咨询:
夫妻双方冷战多年,女方已经退休下岗,男方还在继续工作,在这几年里男方对家里不闻不问,也一直没有给女方生活费,家中水电燃气费也一直由女方支付,双方只有女方的母亲还健在,抚养费也一直有女方支付。双方名下有三套房产,均是拆迁房,没有房产证,还有一辆车一直是男方在使用,女方不清楚男方有多少存款,如果离婚的话,女方如何维护自己权益?能否要求分得更多财产。夫妻双方有一个女儿,父亲和女儿也冷战多年,女儿只和母亲来往,女儿已经出嫁,母亲赠予儿女的钱财,离婚时算父母双方的共同财产吗?还有母亲可以独自立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的那一份继承给女儿吗?
律师解答:
1、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商,二是向法院起诉。协商离婚就要商量好财产分割,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才能签离婚协议,也才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协商一致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财产分割清楚了,当然自己的权益也维护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需起诉到法院,则最好请律师代理。
2、你介绍的情况,不属于女方可以多分的情况。离婚后,男方对女方母亲没有赡养义务,女方母亲的赡养义务人是女方及其兄弟姐妹。
3、女儿已出嫁,母亲赠与女儿的钱财属于女儿的了,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母亲当然可以立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确定由女儿一人继承。
律师补充:
离婚冷静期是三十天的时间,离婚冷静期目前是强制执行的,《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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