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19-11-10 13:42:26
文 王小艳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转自:王小艳微博
王宝强深夜发声明宣布离婚,原因为妻子出轨经纪人。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大波吃瓜群众纷纷从四面八方赶来,火速站队围观。这边王宝强妻子马蓉的微博已被攻陷,一边倒的谴责声音,似乎字眼越不堪越有痛斥的快感,那边宝宝的微博声援之势浩浩荡荡,让人唏嘘不已。对于一个男人,被带了绿帽,对方还是工作上的合作伙伴,赔了夫人又折兵,情场事业双重打击,“宝宝心里苦”啊。
马蓉发微博表示:“欲盖弥彰,善恶自有真相,不是不爆,时候未到。”(对于患有强迫症的法律狗来说,所谓“真相”真的不如错别字让人心里痒痒。)看来马小姐还憋了大招,不过这个时候未到,是因为舆情尚未达到高潮期呢,还是因为所谓“恶行”的证据尚未收集充分?结合“全民星探”发出的网友爆料,王宝强可是带着律师现场捉奸,这证据意识也是没谁了,马小姐只能甘拜下风。怪不得离婚声明写得严谨冷酷,没有回忆过往的无奈,没有祝福彼此的情怀,毫不拖泥带水。这文风,感觉也就无趣法律狗写得出来。
不同于很多“好聚好散”、“和平分手”的贵圈明星(其中不乏疑似婚内出轨的狗血剧),王宝强如此发表声明,单方面宣布解除婚姻关系,以马小姐现在的态度,等待二人的似乎是一场撕逼大战,极有可能一言不合闹上法庭。而每当娱乐圈投掷出重磅新闻,总有一些“伪法律专家”在评论区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还收获超高点赞数。作为混迹于吃瓜吃面嗑瓜子群众中的一名啃法条围观者,实在忍不住来辟个谣、普个法。
第一,微博发个声明就把婚离了?
宝宝在声明中这样写道:“现因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宝宝啊,虽然马小姐犯了伤天害理、不可饶恕的错误,但是这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可不是你说解除就解除的啊。如果马小姐同意离婚,并且双方就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协议离婚,拿着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把证领了。纵然是明星,也是没有微博公告离婚这条路可走的哦!如果达不成协议,就要到法院诉讼离婚。女方出轨(需要证据证明),可以作为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重要原因,得到法官的关注,在判决中予以考虑。
第二,共同财产怎么分割?马小姐会净身出户么?
可能要大呼净身出户的正义宝宝们失望了。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般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当然,如果王宝强和马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另有约定的,则依照其约定。其次,我们来看看共同财产如何分配。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即使马小姐确有出轨行为,净身出户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实现:一是双方曾经达成协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均归王宝强所有。(这种事,宝宝真的做不出来);二是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协议(主要是马小姐得同意),双方的共同财产均归王宝强所有。(似乎也不太可能)由此可见,财产还是要分割的,并且原则上为平均分割。
第三,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所有?(心疼无辜的宝宝们)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王宝强和马蓉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果双方不能就抚养权归属问题达成一致,则法院会综合判断各种因素,以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孩子的意愿、双方的经济条件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内容。
第四,宋喆是否涉嫌破坏军婚罪?
这就是吸引眼球的一条评论:“王宝强是现役军人,马蓉若有出轨行为,则宋喆涉嫌破坏军婚罪,……。划重点,顶上去。”刑法中确实有这一项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法律规定,宋喆构成该罪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明知王宝强是现役军人;(2)与马蓉同居或者结婚。需要注意,同居与出轨是有区别的。同居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共同生活在一起,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方面的特殊关系。从目前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说宋喆涉嫌破坏军婚罪似乎有点夸张了。
第五,王宝强预谋已久变更股权,所以是心机宝宝?
目前的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王宝强,唯一的不同声音是关于股权变更,显示出宝宝似乎不是表面上的憨厚老实人设。根据热心网友梳理,宝亿嵘影业于2010年创立,股东为马蓉和任晓妍,2016年3月25日,进行了股权变更,变更后的股东为王宝强、任晓妍和宋喆,2016年4月19日,股东再次变更为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和王宝强。而这家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在2016年4月8日创立,投资人结构经历了由王宝强、宋喆、任晓妍变更为王宝强、任晓妍、马蓉。其实,王宝强和马蓉于2009年结婚,宝亿嵘影业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因此,如果双方没有就该公司的相关利益归属做特别协议约定,那么不管股东是马蓉还是股东是王宝强,公司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参与分割。
第六,王宝强是否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弥补心灵创伤?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目前新闻报道的内容来看,马蓉的行为并不符合这四条情形。《最高法院:一方出轨致离婚的,另一方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附典型案例判决书全文)》在朋友圈刷屏,文中案例显示,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有一女,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存在过错,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最终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5000元。因此,实践中认定过错情形之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会综合时间、后果等多方面内容,不可一概而论。王宝强事件中,也不排除马蓉被法院认定为过错方的情况,关键是证据和法官认定!
第七,女方憋大招之家暴、包养女大学生以及同性恋。
以下就是基于猜测及爆料的分析了:如果有证据证明王宝强家暴,那么他就摇身变成过错方了,即使马蓉也被认定为有过错,那么法律认为你们俩半斤八两,谁也别怪谁,谁也别找谁要赔偿。包养女大学生成立的话与上条同理。不过同性恋不属于法律上的过错事由,如果成立,也许只能为王宝强带来一些名誉上的损失了。
第八,围观群众也都小心一些。
随着事件的发酵,围观群众不安于吃瓜吃面嗑瓜子,各路神仙鬼怪纷纷登场。微博、媒体、微信公众号曝光马蓉被捉奸现场的裸图,放上王宝强大儿子(没有任何马赛克)和宋喆的对比图,建议王宝强做亲子鉴定,甚至“伪造”宋喆的微博爆料内容,以上内容得到广泛传播,很有可能需要承担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如果内容失实,且阅读转发量达成一定标准,不排除需要承担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奉劝各位,安安分分做吃瓜群众就好了,不要为了别人的闹剧把自己的生活搭进去。
最后,希望这场闹剧早日收场,我们依然相信爱情。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