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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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0 13:42:15
作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朱以林律师
王宝强在2016年8月14日凌晨一点发布离婚声明,震惊网友。王宝强声明中指出: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早上5点,马蓉(微博名为“金耳朵兔子”)更新微博,称:欲盖弥彰,善恶自有真相。不是不爆,时候未到。这出离婚事件究竟真相如何,一时扑朔迷离,外人难以明白。 真相到底如何,相信不但当事人各方会纷纷粉墨登场,媒体记者也会深挖各种猛料,此案必将持续发酵,给众人增添诸多茶余饭后的话题。 日后真相如何,暂时不作猜想,笔者认为:最终的真相只有证据才能得以证实,否则都是浮云。今天,暂就王宝强声明内容做一个简单法律解析。图为疑似马蓉微信朋友圈内容
细观声明,王宝强在声明之中表达了如下几层含义:
1、我爱老婆,疼爱老婆,是个模范丈夫;
2、我对朋友和团队也很好;
3、我没有任何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之处,对于出轨行为也不能容忍;
4、马蓉与宋喆有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
5、我解除婚姻关系;
6、我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7、我告诉大家这件事,大家知道就好,不要炒作了,给老人小孩平静的空间。
王宝强在此声明之中其实包含两个不同的声明:一个是解除婚姻关系;一个是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浏览网站,可以看到马蓉的百度百科已经被最新编纂过,其中已经在马蓉之后加了括弧,里面赫然表述:王宝强前妻。今天,咱就说一说这两个声明所包含的法律含义(假设两人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我想如果已经办理离婚手续了,那么声明应该不会这样写了)。
图为马蓉最新百度百科
1、 王宝强发表声明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那么两人算离婚了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国解除婚姻关系,一般有两种途径:一个是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协议离婚,离婚以取得离婚证为准;另外一个就是一方至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能够协商一致的,则可以调解离婚,协商不成的,则可由法院判决离婚。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离婚以法律文书生效为准。
因此,王宝强所谓的离婚声明,其实仅仅是一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但是该单方面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仅仅是表达想要离婚的态度而已。即使马蓉也发表声明说同意离婚,也不会因为两人的声明就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还是需要通过前述两种途径才能达到离婚的法律后果。
所以说,婚姻不是儿戏,不是你们说结婚就结婚,说离婚就离婚的。还必须要国家点头才行。
2、 既然还没有离婚,大家会问,马蓉出轨了,王宝强这个婚离得掉吗?
有人或许觉得马蓉都这样了,给王宝强戴了这么大的绿帽子,离婚肯定没有问题。但是笔者很遗憾的告诉你,这个可未必。
首先需要看马蓉的态度,如果马蓉同意离婚,好聚好散,那当然没有问题,无论是直接至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还是通过法院调解离婚都很方便;但是如果马蓉不同意离婚,那么事情就多了。
首先:王宝强所述马蓉出轨一事是否有证据证明。这个需要区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不依赖人们的认识的事实真相,法律事实是依照法律程序、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案件事实。有时法律事实几乎等同于客观事实,但有时候又与客观事实相差甚远,甚至完全相悖。有证据支撑的事实才叫法律事实,法院采信的必须是法律事实。因此,王宝强需要举证证明马蓉出轨事实,目前从马蓉的微博内容来看,马蓉很有可能有不同的说法。
其次,即使王宝强有证据证明马蓉出轨了,那么法院就会铁定支持王宝强的离婚诉求吗?答案也是否定的。我国《婚姻法》规定认定离婚的条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前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未完全破裂则不准离婚;而夫妻感情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出轨和感情破裂之间并不能划等号。要知道司法解释是将“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作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这其中的“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是啥意思大家应该都懂。另外一点:王宝强的声明之中已经清楚表述了他对马蓉的感情,以及透露出的家庭和睦夫妻恩爱的信息,在此情况下,很容易让法官相信,王宝强和马蓉感情尚可,只是马蓉没有好好珍惜,犯了错误,因此,个人认为,如果王宝强第一次起诉离婚,在马蓉不愿意离婚,并且还百般认错请求原谅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维持婚姻关系是大概率事件。
3、 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是个什么东东?
笔者刚才说了,王宝强声明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其实是白说的,因为不是他想解除就解除的。那么解除宋喆的这个经纪人职务可不可以?
笔者不清楚王宝强与宋喆之间签订的合同到底包含哪些内容,因此无法清楚解析双方的法律关系。因此仅从“经纪人”字眼和社会上的一般经纪合同来进行分析。不一定与王宋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吻合。
首先,笔者很奇怪,为什么王宝强的声明是解除经纪人职务,而不是解除双方之间的经纪合同关系。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说明,双方之间还存在合同关系,而后者是合同关系自解除之日失效。
其次,我们还需要来说一说经纪合同到底是啥合同?
1、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其中没有经纪合同。国家工商总局制订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由此可见,经纪合同可能包含委托关系、居间关系、行纪关系。由于居间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相对比较松散,行纪关系需要以经纪人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因此,采用这两种关系的相对较少。
2、 而实际上,实践之中所用《经纪合同》包含内容往往非常复杂,每个艺人和经纪人之间的约定也因为双方的地位、能力的大小、感情的好坏程度不同千差万别。特别是经纪人是个人之时,因签约主体的不同,经纪合同还可能是劳务或者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那么调整双方之间的法律就不是《合同法》,而是《劳动法》。而劳务合同仍旧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3、结合目前普遍的经纪合同版本,就王宝强与宋喆关系而言,笔者认为,属于委托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可能性比较大。实际上,委托合同也属于一种劳务合同,但是劳务合同的涉及范畴要大于委托合同。
解决了王宝强与宋喆之间的法律定性问题之后,我们再来看王宝强是否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如果情况属实的话,王宝强是有权解除相关协议的,无论该协议系委托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委托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而经纪合同虽然不是有名合同,但是普遍认为,经纪人与艺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是非常重要,这种重要程度可能还要超出普通的委托合同。而对于王宝强来说,发生这种事情,那么已经不可能有任何的信任可言了。因此,解除协议是毫无法律争议。
当然,笔者前面已经提到,王宝强在声明之中不是解除合同,而是解除经纪人职务,请注意,这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打个比方,公司聘请你做副总,现在你这个副总犯下大错,公司解除你副总职务,但是没有解除你的劳动关系,那么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就继续保持,你还是可以继续领工资的。当然,经纪合同和劳动合同有所区别,但是大致意思是相同的。
由此可见,要不是王宝强还有其他深刻的因素存在导致不能解除经纪合同,要不就是老王确实不懂。
最后一点:老王在自己微薄上发声明的这种通知方式是否有效?
通常情况下,如果某项声明是针对特定人的,应该是针对该人发出书面文件,比如向其寄送书面声明文件或者发送律师函等,只有针对不特定人群,才会在法律认可的报纸上刊登公告进行声明。
本案之中,老王是在自己的微博上向某个特定的人发出声明,这种声明是否具有法律上的通知效果,本人认为必定会有很大的争议。首先,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和电子送达。而公告送达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其他方法可以送达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告送达。其次,老王是在自己微博上所发,这种承载的形式显然不属于当前法院认可的公告载体。虽然,我们都知道,宋喆肯定会知道老王声明的内容,但是如果老王的声明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通知,那么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律师来说,每个步骤都必须是经得起考验,而不是会导致争论不休,难以判定,这会使得自己的行为处于一种不确定法律定性的状态,这对自身的法律行为和整个法律架构设计都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和隐患。
结论:敢情老王纠结了半天,鼓足了勇气发布的声明在法律上很有可能都是一堆口水啊!?与老王自己的期望值距离还很大。自己老婆被自己经纪人拐跑了,发个声明连个效力都没有,估计王宝宝要郁闷致死了。
给王宝宝以及其他艺人的一点建议——除了经纪人,还需要一个独立私人律师:
老王是凌晨一点发声,一般就这个点来说,或许是突然发现证据,比如捉奸在床或者突然发现微信短信之类的明显证据,才会导致情绪激动,经过数个小时的思考,愤然发声。因此,这种发声往往理性不足。从内容来看,应该没有与律师磋商过其中内容。
相对而言,在我国,艺人的很多问题都是依靠经纪人来解决的,艺人只要做好艺人范围内的事情,比如你拍好片子,走好秀,唱好歌,跳好舞,在各种场合摆好pose就可以了,其他事情基本经纪人帮你摆平。但是,其实对艺人来说,其事业上最为重要的合同就是与经纪人之间的合同,最大的利益纷争也是与经纪人之间的纷争。由于艺人平时较忙,诸多事情基本上都会交给经纪人打理,但是一旦发生危机也是最为致命的,因为艺人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艺人的命脉,因此,在很多时候,艺人往往是被经纪人控制的,艺人成为经纪人赚钱的工具。
所以,艺人在平时的时候,应当要有自己的私人律师,介入到自己的事业与生活之中,一是与经纪人相互配合,一起共同开拓事业,比如对外谈判,签署各种协议,艺人自身是不专业的,其也必须依靠律师,但是请注意自己聘请的律师和依靠艺人聘请的律师在立场上会有很大的区别,特别是艺人和经纪人之间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利益分配,两者之间的目标有时候一致的,有时候又是不同的。第二,律师可以全方位的保护艺人,这种保护不仅是针对外界,还针对家庭和经纪人本身。由于经纪人所管事务太多,涉及到艺人的方方面面,容易将自身利益和艺人利益交织在一起,难以分清。而律师由于只处理法律事务,可以从相对独立的第三方给出比较公允的判断。第三、律师作为持证执业者,相对而言,入门有门槛,而且还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管和监督,对执业者的道德要求也比较高,因此,律师比经纪人来说,更为可靠。一旦艺人和经纪人之间发生矛盾,由于经纪人对外的各项事务,律师已有介入,造成的动荡也比较小。第四、艺人可以在危机公关之时,与律师一起寻求解决方案,争取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对于这个私人律师的定性,很多艺人从成本考虑,会请一个法务来承担,但是笔者不建议这么做,因为法务的独立性不够,其附属性比较强,另外,其一直与艺人和经纪人等团队在一起,容易丧失独立性,也容易发生站队现象。最后,从事务所聘请律师不仅仅是与一个律师打交道,而是与一个律师事务所打交道,律师在处理各种问题之时,需要考虑到方方面面因素会更多,也会更为珍惜自己的羽毛。
本案之中,从王宝强的声明内容来看,应该是没有与律师进行协商过,因此,其中的很多表述明显不符合法律规范,因此,也达不到其期望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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