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21-04-22 10:30:05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吴某某,女;被申请人:潘某,男。据申请人吴某某称:自己与被申请人潘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丈夫常年外出务工,双方因长期分居致感情不睦。2019年申请人提出离婚,丈夫潘某不同意,后经法院审理判定不予离婚,双方继续分居两地。在分居期间,申请人吴某某遭受被申请人潘某的骚扰,受到被申请人的家暴威胁,遂于2019年12月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潘某对申请人吴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潘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吴某某及其近亲属。
【典型意义】
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本案中,法院通过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威胁者和申请人之间竖起了一道无形的“隔离墙”,为施暴者戴上了法律“紧箍咒”,为受害者贴上了法律的“护身符”,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同时,此案也反映了我省法院在适用人身安全令发挥司法服务功能,实现良好社会效果的积极成效。
【专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旨在保护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威胁的家庭成员,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是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自我保护的重要法律武器。法律制度的价值贵在落地实施,本案中法院根据案情需要,依当事人申请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采取亲自到被申请人家中宣读的方式,近距离向其释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意义及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具有很好的示范性,既有效防止了更为严重的家暴行为的发生,也震慑、教育了施暴者,进而切实保障了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受害者的生命安全。尽管是该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首次尝试,但示范效果显著,彰显了法治的价值和司法的权威。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