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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适用时效的规定吗?

时间:2020-06-19 10:30:15

  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进行投资所取得的股权,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那么,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吗?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时效规定》)第一条明确,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及请求权中的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1]

  婚姻法解释(一)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前提主要是夫妻一方侵占双方共有财产的情形,此行为已属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是侵权法上的请求权而并非分割请求权,该规定并非是对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限制。由于共有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分割请求权实际上是基于共有物而产生的消灭共有关系的权利,在性质上应属于基于物权的请求权。具体到本案,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能确定被告一方是否存在隐瞒财产的情况。如果被告确实存在隐瞒行为,则应按侵权行为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原告有权在发现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分割(本案原告在两年内提起诉讼,未过时效);如果被告不存在隐瞒行为,只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涉及此部分财产,鉴于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婚姻法解释(三)亦未规定是否适用,应当理解为不适用,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除存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列举的行为之外,无论是离婚时双方因疏忽而漏分共同财产,还是离婚时双方自愿约定在离婚后仍维持财产的共同状态,如果在离婚后请求分割财产的,都应视为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因具有物权请求权的属性而不受时效限制,否则就会损害某一方共有人的权益。[2]亦有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在物遭受侵害或妨害时,请求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而侵害共有物请求权不以共有物受到侵害为前提,并不符合物权请求权的特征。究其实质,共有物侵害请求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基础请求分割共有物,其本质为形成权,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3]因此,无论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认定为物权请求权还是形成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年大民初字第15238号赵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杜某辩称原告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1]参见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9~42页。

  [2]丁英:“离婚后股票收益分割的范围及诉讼时效”,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第25页。

  [3]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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