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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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0 07:30:21
【案情】
蒋雪(女)与李刚(男)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性生活不和谐以及蒋雪认为男方有家暴、嫖娼和出轨行为,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5月,双方签订一份《夫妻相互忠诚协议》,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互相忠诚,如再发生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则双方协议离婚,并对离婚时孩子、财产和赔偿等问题予以了约定。同年11月,李刚书写一份《婚姻保证证明》,自认婚后曾有两次出轨行为及一次招妓行为,并承诺如再犯则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部家庭财产归蒋雪并赔偿等。
2013年7月起,双方开始分居且夫妻关系没有改善。李刚分别于2013年8月和2014年8月起诉要求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均驳回。
现蒋雪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两人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查明,两人共同共有闵行区XX号XX室房屋一套。
【判决结果】
判决两人离婚。
【律师分析】
蒋雪与李刚自2013年7月起分居至今时已超过两年。分居期间,双方均未采取有效改善夫妻关系的措施,致夫妻关系恶化,蒋雪现坚持离婚,李刚亦同意离婚,故依法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双方签订的《夫妻相互忠诚协议》和李刚签署的《婚姻保证证明》,其中所涉财产分割内容,均系以协议离婚为条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李刚对上述两份证据均不予认可,故法院认定两份证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没有生效。鉴于蒋雪未在法院指定期间申请对房屋市值评估,李刚亦表示本案中不需要法院分割处理财产,故对共有房屋不予处理,双方可在离婚后另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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