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夫妻债务解释》的举证逻辑

时间:2019-11-09 21: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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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债务解释》的举证逻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裁判中准确把握夫妻共同债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本质上并未减轻夫妻中未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


因为根据《夫妻债务解释》第3条前半句的表述,法院只有在“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情形下,才会对债权人请求该笔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而何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形成的债务,是夫妻中未举债一方需要证明的内容。


也即,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夫妻中未以自己名义负债的一方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笔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法院就应该将该笔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反之,如果夫妻中未以自己名义负债的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债权人就需要按照《夫妻债务解释》第3条但书的表述,对“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进行证明。


所以,适用《夫妻债务解释》第3条但书的前置条件是夫妻中未以自己名义负债的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一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的意见一脉相承。如何准确判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必须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标准进行界定。


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司法裁判


不久前,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遗孀金燕,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建银文化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金燕负债2亿元。该案案值巨大,将相关争议再次推到了舆论前台。


就事论事,金燕这个案子,2亿元肯定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丈夫签几个亿的上市对赌协议,居然没跟妻子提过,可能性并不大。如果上市成功,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上市失败,所以成了债务。若李明还在,做妻子的也得一起还,总不能办个离婚,就成了李明的个人债务吧?


生活中,相比夫妻一方串通外人来骗配偶,夫妻双方合起伙来骗债权人,概率与可能性要大得多得多。但人们更关心看得见的,不太关心看不见的。


结婚两个月背债500万,是看得见的不公平;夫妻合起伙来坑债权人,不是没怎么上过新闻吗?也就不重要了。


但那是之前有二十四条,现在规则变了,会不会发生就难说了。有利总有弊,废除二十四条,如果是绝对的好事,相信最高法早就做了。


谁选择谁负责。债权人借错了钱,要不回来了,自己是有责任的;姑娘看错了人,嫁出来一身债,也不能说一点责任没有。关键是如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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